论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权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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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分为义务教育阶段的受教育权和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受教育权,两个阶段的受教育权具有不同的内容、特点。然而,国内学者研究受教育权时都没有严格区分两个阶段的受教育权,没有对现行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制度进行反思。义务教育是其他各种教育的基础,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中之重,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如果连公民义务教育阶段的受教育权都得不到依法保护,那么,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受教育权和科教兴国战略就更是难以实现。本文试图通过对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的法理分析,重点分析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权的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的保护,以为完善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制度做一些有益的尝试。 全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受教育权和义务教育进行一般考察,阐述受教育权概念的内涵、种类、性质和特点,探讨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权的特点。指出,与非义务教育相比,义务教育具有强迫性、义务性、免费性和全民性特点。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权具有易受侵害性和平等的形式性,它表明了以国家力量加强对之保护的必要性和国家积极作为、帮助公民实现这一权利的重要性。 第二部分从法理学角度,分析了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权的内容和特点,动态考察了义务教育受教育权法律保护的历史,论证了义务教育受教育权法律保护的理由及机制,为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提供理论根据。指出,从世界各国看,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经历了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权受国内法保护阶段和受国际人权公约保护阶段。义务教育中受教育权法律保护的主要理由在于,它是实现基本人权、促进社会平等、保障公民生存权和发展的要求,同时它有利于培养身心健康的受教育者。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权的保护机制主要有家庭、社会和国家。 第三部分对义务教育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进行比较研究:通过对日、美、德三国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比较研究,指出,日、美、德三国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权保护的法律制度的共同点是,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受教育权实现的状况,受教育权的实现与政治经济发展相辅相成;随着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提高,各国义务教育的投资体系由低重心向高重心转变;各国通过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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