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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性别歧视是当前我国就业歧视问题的一个突出表现,是对宪法上公民平等权的严重侵犯。当前我国就业性别歧视现象较为普遍,危害极大,尤其阻碍了我国女性就业平等权的实现。因此,有必要对就业性别歧视问题作深入研究,进而从法律和社会层面探究反就业性别歧视的对策,并从宪法层面予以规制。这对促进我国公民性别平等,特别是就业平等,消除就业歧视,实现公民基本的平等权利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首先对就业性别歧视相关理论作了概述。然后阐述了平等权概念界定,合理差别的含义及其判断标准,并在此基础之上理顺平等权与合理差别二者之间的关系。在前述理论基础上,第三部分转而对“女性就业歧视”的现实问题展开分析。女性就业区别对待无论从决定主体、决定程序,还是从其最终目的上看都是违法的,完全不符合合理差别的评判标准和特点,是一种就业歧视行为。这不仅是对女性就业平等权利的侵犯,更是对人权的一种践踏。然而,对于上述问题,我国对就业性别歧视问题的研究法律规制仍显相对落后。主要表现为:当前在法律层面上仍未能给予就业性别歧视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甚至对就业平等权的规定也十分抽象。这使得在实践过程中,反就业性别歧视操作十分困难。相比国外就业平等研究,特别是就业性别平等的研究,我国女性就业性别平等研究之路还很漫长。因此,当前实现女性平等就业权仍然面临诸多法律与社会困境:对平等权理解存在极端现象;立法领域存在歧视现象;有关就业歧视的规定过于笼统;无相关明细罚则,实际可操作性差;有效救济途径缺乏;无专门就业性别歧视监督机构等。要解决当前我国就业性别歧视存在的问题,我们应当借鉴国际上相关有益的经验和教训,从消极地禁止就业歧视,转变为积极的立法保护,多元化解决男女就业性别歧视;把相关国际公约转化后适用于我国女性就业平等问题的解决;着重把握平等权的实质平等和形式平等的分类,努力实现二者在实践过程中的具体与历史的统一。具体到我国实际国情,在立法上:出台宪法中有关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解释,细化法律中歧视性的规定;增强宪法的可操作性,保障宪法实施;在行政上应当采取配套行政措施推进平等就业:突出政府公众服务职能,明确现有劳动监察部门职责,成立新的劳动监察机构;在学术上加强理论研究,为就业性别歧视宪法、相关法律条款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