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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理论既是政治哲学的核心理论,也是宪法哲学的本体理论。本文通过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阿奎那、马西略、博丹、胡克、霍布斯、洛克、休谟、卢梭、康德、黑格尔、葛德文、密尔等著名思想家或学者有关著作的专门研述,对古希腊、罗马、中世纪和近代的西方政治合法性理论进行了挖掘与清理,以试图廓清合法性理论的主要问题及主要观点。 本文第一部分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的合法性理论进行了研述。柏拉图认为在一个正义的国家中,统治者是为被统治者的利益,而不是为他们自己的利益;统治者取得统治权利的根据是知识与品质。柏拉图起初将统治权完全托付给哲学家,后来又托付给政治家与法律。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以促进善德为目的,统治权利的正当根据并不具唯一性,而应依据不同社会的现实条件来评判,因此,与柏拉图将统治意图、知识与品德作为合法政体的共同要素不同,亚里士多德只以“是否照顾公共利益”的统治意图作为评判合法政体的共同标准。西塞罗认为国家乃人民之事业,因此国家的权力来自人民、权力必须依据法律来行使。 本文第二部分简要介绍了中世纪时期阿奎那与马西略的合法性理论。阿奎那的合法性理论是根据基督教教义对亚里士多德观点的继承与修正。马西略开始以政治权力为起点来探讨统治的合法性,虽然他并未提出主权的概念,但其思想已包含人民主权的要素。 本文第三部分对近代早期的博丹、胡克与17世纪的著名思想家霍布斯、洛克的合法性理论进行了概述。博丹认为国家是依靠主权的合法统治,人民对君主没有反抗权利,其合法性理论具有很强的时代性。胡克是对同意论这一西方主流合法性理论最早进行系统阐述的思想家,他在《教会政治的法律》中,详细论述了政治权力的根据,认为政府应当以契约为基础,绝大部分合法的政治权力应当获得多数人的同意。霍布斯认为国家能给人们带来和平与安全,一切政府形式中的权力,只要完整到足以保障臣民,便全都是一样的;他还认为统治者虽然应当留意谋求公共福利,但也可以谋求他的私人利益。因此他的合法性理论是为专制制度合法化进行辩护的理论。洛克继承了胡克的思想,认为政治社会的创始是以那些要加入和建立一个社会的个人的同意为依据的。洛克认为政治权力在本质上是一种裁判权力,政府承担的是裁判者的角色,因此洛克强烈谴责君主专制政体的非法性,并主张人民在特定情况下对非法统治具有反抗权利. 本文第四部分对18世纪著名的思想家休谈、卢梭和康德的合法性理论进行了研述.休谈从经验主义哲学出发,对同意论进行了有力的批判。他认为政府能给社会带来好处,保持人类社会的安定和秋序,这是人们对政府尽效忠义务的唯一基拙。卢梭认为约定是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是否符合公意就是评判政治合法性的标准。也就是说,卢梭认为一个政治体,只有实行人民主权和法治,才具有合法性。康德主张自由主义的法治国家,认为共和政府是唯一的合法体制,只要一个政体是共和主义的,那么任何政府都可以被认为是合法的。康德认为,共和政府必须是分权政府和代议制政府. 本文的最后一部分概述了黑格尔、葛德文、密尔的合法性理论.黑格尔认为自由是国家的特质。他同时对国家的合理性进行了详细的论述。黑格尔所谓的合理性也就是合法性。葛德文的合法性理论主要表现在他从规范主义立场对契约论进行了细致的批驳,同时认为君主政体和贵族政体都是不合法的政体,只有民主政体才具有合法性。密尔的合法性理论是功利主义的,他认为政府在增加被统治者(集体地和各个地)的好品质的总和方面所达到的程度是区别政府好坏的第一个标准,区分政府好坏的第二个标准是政府机器适于利用每个时候存在的全部好性质来帮助实现正当目的的程度。密尔还对君主专制政体进行了有力的批判,认为民主政体下的代议制政府的是好的政府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