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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历程可以看出,我国正在逐步完善抗辩式诉讼程序、从实体正义转向程序正义。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诉讼程序的简繁分流为合理、并且高效地解决各种类型的案件提供了可能。如有分流,那么不认罪案件的诉讼程序势必不能和认罪案件混为一谈,需要针对不认罪案件的特点进行单独设计,体现这类案件的复杂性。本文研究的目的就是提出一个专门适用于不认罪案件的诉讼程序。若想要设计的程序切实可行,必须要注重程序的实效性,若想收到良好的实效,则必须有针对性的构造程序,这样才能真正解决问题。而针对性要建立在全面把握这类案件实践特点的基础上,因此必须要走向实践。所以,我在暑期进行了一个简单的调研,收集了一些相关数据,从数据信息的整合上进一步发掘出不认罪案件的特点。了解了这些特点,深度地挖掘问题,正确把脉问诊,才能做到对症下药。发现了问题,就要及时努力地去解决,而解决问题必先剖析问题。因此,结合我国司法实践,辅以理论分析,我进一步论证了在我国对不认罪案件单独构建程序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为程序的提出做好理论铺垫。解决问题必须全面、彻底。单纯地构思程序、设计程序并不难,但关键是如何使这一程序契合我国司法实践、使外国先进的制度溶入到我国法治的血液当中,真正做到洋为中用、不落窠臼,就需要结合我国法治国情、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需要进行周密的设计、详细的论证。考虑到刑事诉讼注重各阶段的衔接性,我将从侦查阶段开始,一直到审判完成,对各个阶段进行程序设计,以保障这一程序系统、全面。为了增强这一程序在我国的普适性,除了制度本身,我还充分考虑到可能需要的一些配套制度,作为补充完善。终于,我在实证研究基础上,通过借鉴相关学者的各种资料,进行吸收、消化、创新,形成了自己的观点。本文的亮点如下:首先,相对于认罪案件而言,对于诉讼分流的另一个大方向——不认罪类案件进行研究,选题具有一定的实际意义。其次,本文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深入基层,获取了第一手资料,依靠数据进行论证,真实可靠。再次,在论文最后我提出了四个配套制度,数量虽不多,但其中的双方出庭制度、重新认罪制度是自己思考总结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