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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了“认罪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是笔者认为,这无疑是将原本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升为刑诉法的规定,对于缓解认罪案件诉讼程序繁琐冗长的现状并无大的作用。简易程序并非有效解决诉讼周期长的良方,“简易程序”不“简”的问题依然存在,针对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认罪案件诉讼程序改革势在必行,而且是一项系统工程。本文将综合运用多种研究方法,从“认罪案件”的概念入手,在考究域外成功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8个地域进行的“认罪案件程序改革”的试点经验,对认罪案件诉讼程序涉及的诸多价值进行分析权衡,并结合新的刑诉法的规定,考察现今的程序运行状况,最终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之上,提出完善现今认罪案件诉讼程序的改革措施。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认罪的含义,何为“认罪”,需要一个统一可行的适用标准。该部分内容需要结合我国司法机关的权能和司法实践,参照国外成功做法及有关理论设定。认罪的立法界定标准。界定“认罪”案件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被控诉人如实供述,二是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并且应切实保障被追诉人如实供述的“自愿性”。第二部分,是关于认罪案件诉讼程序的比较考察。为什么美国的“辩诉交易”可以如此成功,有法律素养和人文的因素,更多的是制度方面的顶层设计,域外的经验经转化吸收后对于弥补我国认罪案件诉讼程序的不足是大有裨益的。第三部分,从被告人有获得迅速审判的权利,被害人有通过审判获得心理上和物质上弥补的权利,公安、检察、审判人员有恪尽职守、力争高效保质保量完成各自工作的义务,对相关主体、诸多价值的衡量对比分析。应做到保护一方权利的同时,不过度削弱另一方的权益。第四部分,新修订的刑诉法虽然修改了简易程序适用的规定,但是依然不足以解决当前适用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另外通过分析试点单位的运行状况,找出问题所在,继而对认罪案件诉讼程序进行合理设计。第五部分,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当前的刑事司法实践,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措施,这些方法仍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