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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颁行以来,公司制度不断发展,公司法理论研究日新月异。但是,对于设立中公司的研究较少且有待深入。本文针对这一现实,对设立中公司涉及到的相关主要法律问题作了探讨。 全文共分6个部分,三万余字。 第一部分主要对设立中公司及相关概念作铺垫性论述。首先,论述与设立中公司紧密相关的公司设立,探究公司设立与公司登记、公司成立等相关概念的联系与区别。其次,对设立中公司进行了界定,认为设立中公司是指自订立章程时起至设立完成前尚未取得法人人格的公司,是公司设立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组织形态,或者简单地讲,它是待成立而尚未成立的公司。为了准确把握设立中公司的含义,本部分还对设立中公司的起始和终止时间作了分析。 第二部分论述设立中公司的能力。法人的能力包括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设立中公司作为成为法人之前的公司,是否具有相应的能力是一个很值得探讨的问题。本部分认为,设立中公司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但其权利能力范围十分狭窄,只是拥有为设立公司所必需的行为的能力;其行为能力范围与权利能力范围相同,且由设立中公司机关行使;其有一定民事责任能力,但又不具有独立责任能力。 第三部分论述设立中公司的法律性质。设立中公司法律性质是研究设立中公司不可回避的一个重要法律问题。明确设立中公司的法律性质,有利于进一步把握设立中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也有利于明确设立中公司在设立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关设立中公司的法律性质共有5种学说:无权利能力社团说、合伙说、折中说、非法人团体说、设立中社团说。该部分对各种学说分别做了评析,并认为将设立中公司定性为设立中社团,能够较为合理地解释公司立法与公司设立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部分论述设立中公司的发起人及其权利义务。首先对发起人的基本含义、发起人的人数、资格做出明确,然后对发起人的法律地位及发起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做出重点论述。本部分认为,关于发起人的法律地位,合伙说和机关说突破了就发起人与成立后公司之法律关系的模式来讨论发起人地位,在区分设立中公司与成立后公司的基础上,揭示发起人的法律地位,这就避免了发起人与设立后公司由于处于泾渭分明的不同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