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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封建主义逐渐在欧洲兴起,而随着采邑制的普遍建立与传播,封建制度在欧洲大陆被确立下来,土地制度是封建制度的核心所在,领主与封臣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构建了封建制度最基本的框架性内容。偏处孤岛的英格兰同样也在步入封建时期,尽管在踏入封建社会的时间点上争议颇多,但是彼时英格兰已经存在封建化的因素。在土地形态上也逐渐出现了王田与书田的划分,封建化的进程在内外因素的刺激下不断加速,封建化所带来的离心趋势也不可避免的出现,作为重要封建主的戈德温家族已然开始挑战王权并取而代之。但是1066年的诺曼征服打断了英格兰原有的路径,作为新来的征服者,诺曼人对于英格兰的土地制度作了诸多的调整。在引进欧洲大陆所通行的土地保有制的同时,为了统治的巩固与财政的保障,诺曼人在多个方面进行了相关的改革,在这些革新的基础建立了诺曼统治模式与英格兰本土特色相结合的封建土地保有制度。在扩大了中央权力与调整了权利义务从属架构的情况下,王权被极大的强化而领主权力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留,英格兰在确立了封建制度的同时也踏上了一条与欧洲大陆不同的道路。这种影响的改变不仅仅是对于土地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于封建制度在英格兰的建立以及其后英格兰特殊的宪政道路都有着影响。强大的王权使得封臣们必须团结起来方能与王权制衡,而拟定的权利义务的框架也得以保留并被封臣们运用以维护自身的权利。分权与制衡的宪政因素,在这一刻已然被埋下,并将深刻地影响着整个英格兰的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