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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技术及信息传播技术的快速发展,引领着社会交流和沟通方式的改变,打破了以往被动接收信息的传统,信息传递和接收可以基于公众个人需求的选择。作为一种新型的计算模式,云计算也逐步走入公众视线,引发了新一轮的互联网变革。云计算技术的发展方兴未艾,各界对云计算的认识也渐渐深入,其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技术实现机制,更是一种新型的服务模式。其融合了传统互联网环境下的多项技术,为用户提供服务。从本质上而言,云计算技术是基于传统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其所带来的作品传播和使用的方式却与网络环境有很大不同,其提供的一切皆服务的服务模式也给传统版权法带来了强烈冲击。云计算环境下,作品的传播更快捷、方便,范围更广,但同时也出现了更多更复杂的版权问题,比如作品归属问题,版权侵权主体难以确定、作品出租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难以控制和实现等问题。在我国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也已经出现有关云服务商版权侵权的案件,如引发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的激动网与新浪视频、黄鹤TV的云视频第一案,凸显现有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对此仍未有完善及前瞻性规定,有关云服务商的版权侵权认定的规则亟需确立,为新技术环境下的作品传播与利益分配提供范式,既促进对作品创作的激励,同时实现作品传播与版权产业的发展。本文拟从云计算技术的相关定义出发,借鉴我国传统版权体系以及国外的判例,对我国云计算环境中存在的作品归属问题,版权侵权主体难以确定、版权人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难以控制和实现等问题做深入分析,进而提出自己的解决建议,以期为我国云计算环境下的版权立法及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指导,促进云计算产业的有序、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