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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被许可人禁止反言源于英美法系下的衡平原则,与专利申请过程中的禁止反言不同,其本质在于被许可人对专利效力的质疑上。对于是否应当全面排除该原则的适用,以及专利权人在专利许可合同中是否能过通过不质疑条款阻止被许可人挑战专利的有效性,都是本文所要研究的核心议题。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相关企业或个人签订专利许可合同的主要目的在于免于受到侵权诉讼的威胁,在此前提下,他们并不会主动质疑专利的效力,导致我国缺乏被许可人禁止反言的相关案件;但另一方面,专利权滥用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专利权人通常借助法律赋予的垄断性地位,阻碍甚至在许可合同中约定不得质疑不符合专利法授权要件的专利,由此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专利法》的立法精神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为此,围绕专利效力的确认所产生的诸多问题,参考美国、欧盟、台湾等国家或地区被许可人禁止反言的司法和立法实践,本文拟从以下三章进行具体的研究:第一章主要从被许可人禁止反言原则的理论之争入手,首先论述支持该原则适用的“相关联规则”和“终止规则”,其次通过阐述该原则的限制与例外从而引出否定该原则适用的观点,并指出其所依托的法理及与反垄断法、专利法等基本精神的冲突,从而揭示其适用的局限性,为本文的基本立场提供理论支撑。第二章从本文所要解决的两个核心问题出发,结合美国与欧盟的相关司法判例与立法,分别论述排除专利被许可人禁止反言适用的范围及其“不质疑条款”的法律效力问题。也即是否应当完全排除该原则的适用,包括一个没有停止支付许可使用费的被许可人是否有权质疑专利的效力;以及当专利许可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中有规定被许可人不得争执专利的有效性时,这样的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第三章从我国对专利被许可人禁止反言的态度着手,首先认定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允许被许可人质疑专利的效力。其次论述目前我国的司法与立法困境,建议创立并完善确认专利无效的程序救济,和考虑废除专利案件审理中的“中止诉讼”程序,为排除被许可人禁止反言的适用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在此基础上允许一个没有违约的被许可人质疑专利的效力。此外,建议在《专利法》中对“不质疑条款”的效力做出规定,认定除和解协议外的“不质疑条款”本身无效,从而消除合同法与对外贸易法在该问题上的矛盾,以对专利制度的完善有所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