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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是一国资本市场的重要构成,它既指证券场内交易市场,也包含场外交易市场,而且早期的证券市场就是发轫于场外交易。证券场内交易市场与场外交易市场分工协作,都为实体经济服务,共同构成了一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架构。证券场外交易市场通常指的是有证券商组织的开展证券场外交易的场所。作为基础层次的资本市场,它主要帮助正处于成长初期和创新型的中小企业解决资金筹集与风险投资的股权交易等问题。它的运行模式比较分散、开放,交易的证券种类繁多,与证券交易所相比,交易方式以及交易管理组织结构迥异。由于证券市场存在的失灵现象以及不同于场内交易市场的系统性和非系统性风险因素,它要求必须对场外交易市场进行监管。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的监管,一般指政府专门机构及其他组织对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的监管。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监管制度,是实现场外交易公开、公正、公平的制度保障。通过监管,可以更好地保护证券场外交易市场投资者的利益,降低它的高风险性,促进它的健康发展。尤其对于我国证券场外交易市场而言,更需要确立不同于主板市场的监管理念,构建完备的监管制度,以使证券场外交易市场能够在规范与发展之间达到动态的平衡。从境外比较成功的证券场外交易市场衍生过程来看,一些国家和地区都纷纷探索并构建符合本国国情和各具特色的场外交易市场监管制度,以保障该市场的长远发展,并且注重发挥政府机构和场外交易市场相关组织的监管作用。以美国、英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监管制度为例,它们都重视场外交易市场的立法,强调健全的法制基础下的监管;根据不同层次的场外交易市场,设计多层次的监管体系;而且,场外交易市场的挂牌及其他准入标准并不高,较低的准入标准与严格的监管措施相统一。我国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和监管制度的完善可以充分借鉴这些有益经验。我国证券场外交易市场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一路走来,大体经过三个大的发展时期。现阶段,随着我国证券主板市场体系建设的基本完成,场外交易市场成为资本市场建设的重点。到目前为止,形成了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为主体的证券场外交易市场。它主要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规章制度规范该市场的运行,主办券商制度是该系统运行的核心,政府机构和证券业协会各自负担一定的监管职责,初步建立了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监管的具体制度。但是,我国证券场外交易市场还远远不能满足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场外交易市场的监管制度仍然有待完善。具体而言,我国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的监管理念还存在模糊认识,监管的法制建设依然落后于市场的需求;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的监管模式还存在一定的缺陷,政府机构、行业协会以及相关市场主体责任需要进一步明确;监管的具体制度包括该市场的准入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以及交易制度等方面也还存在一些不足等。在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面临经济转型和产业结构升级,大量的中小型企业急需融资,大力发展证券场外交易市场能够满足现实的需要。对于我国证券场外交易市场,既要加强监管,又要避免过度监管而影响该市场的活跃度。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监管制度,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对证券场外交易市场进行扩容,构建统一监管下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和其他较低层次的柜台市场是我们不二的选择。同时,可以从这些方面进一步健全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监管制度,即树立正确的监管理念,依法、公正、适度地进行监管,完善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的立法;采取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监管并重的监管模式,既重视政府在场外交易市场中的监管作用,又充分调动行业自律组织对场外交易市场进行自我监管的积极性;并且设计好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监管的具体制度,包括严格市场的准入与退出机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市场的透明度,改革市场的交易制度,加强对做市商的监管以及实行统一的场外交易市场证券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