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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职能观认为,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方面主要发挥监督和咨询两大职能,其中重点是监督控股股东和管理层对公司利益的掏空,防止中小股东利益受损。但由于我国国情特殊,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性一直受到争议。在我国,聘请离退休的政府官员任独立董事一直是上市公司的普遍选择,借此搭建和政府的关系,以谋求政策性资源。我国现阶段经济处于转轨时期,相关的法律法规尚未健全,官员担任独立董事不利于建立一个风清气正的政商关系。为了加强干部管理和反腐倡廉建设,2013年10月19日,中共中央组织部颁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对官员在企业的任职问题进行了更加明确的限制。文件明确规定,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即使辞去公职或离退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任职,也必须从严把关。文件发布后,众多官员独立董事纷纷从所在的上市公司辞职。企业在经营发展的过程中,时刻面临着风险。企业对风险的承担能力高低决定了其是否能够获得长期发展。高风险承担能加速社会资本积累,促进技术进步,社会经济得以持续增长。官员独立董事的“强制”辞职,必然给企业风险承担水平带来了一定影响。为了探究官员独立董事辞职在企业风险承担方面带来的经济后果,本文选取了 2012-2017年间在沪、深交易所A股上市且有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司作为研究对象,搜集整理独立董事辞职公告,采用规范研究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分析了官员独董辞职对企业风险承担的影响,并考察了辞职官员独董的行政级别高低对风险承担水平的不同影响。进一步地,本文分析了在不同企业性质和市场化水平下,官员独董辞职对企业风险承担的影响差异。本文研究发现:(1)官员独董辞职与企业风险承担的相关系数显著为负,表明在中组部18号文发布后,官员独董的强制辞职导致企业风险承担水平显著下降;(2)行政级别越高的官员独董辞职对企业风险承担水平的负向影响更大;(3)在区分产权性质后,相比于国有企业,官员独董辞职对非国有企业的风险承担水平的负向影响更加显著;(4)在区分市场化水平后,相比于市场化水平较高的地区,官员独董辞职对企业风险承担的负向影响在市场化水平低的地区更加显著。本文共分为以下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介绍了本文研究的背景与意义,阐述了研究思路和主要内容,并介绍了本文的创新点。第二部分是文献综述,在梳理国内外文献的基础上,归纳了官员独立董事和企业风险承担的现有研究,并对文献做出总结与评述。第三部分是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在界定相关概念、解释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分析了官员独立董事辞职对公司风险承担水平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研究假设。第四部分是本文的研究设计,主要介绍了本文的数据来源与样本选择,说明了研究所选取的变量和模型设计。第五部分是实证分析,对本文研究样本进行描述性统计、相关性分析和组间对比检验,并对研究假设的实证检验结果进行分析,最后进行稳健性检验。第六部分是研究结论与建议,总结了本文的研究结论,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并讨论了研究存在的不足之处。本文的创新与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本文丰富了官员独立董事辞职的经济后果方面的相关研究。本文基于中组部18号文件,探讨官员独董辞职对企业风险承担的影响,研究结论为理解官员独董辞职的经济后果增添了新的证据。其次,本文补充了企业风险承担影响因素的相关研究。本文从官员独立董事强制辞职这一角度出发,丰富了企业风险承担影响因素方面的有关文献。最后,本文的研究结论也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为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合理安排企业风险承担水平,改善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