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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在域外国家已有立法与司法先例,其应然价值是在刑罚体系中作为死刑替代措施,限制死刑适用以及逐步废除死刑,从而实现刑罚的轻缓化。除替代死刑的价值之外,终身监禁制度还具有惩罚严重罪行满足刑罚报应目的,剥夺人身自由使罪犯感受到惩罚性痛苦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我国立法者主要基于体现反腐政策、党和政府强力反腐的决心和意志,以及改善刑罚结构和缓解社会矛盾、增强民众法律信仰等方面因素的考量,从而在《刑法修正案(九)》中,针对严重贪贿犯罪行为设置终身监禁。但是,基于刑事政策以及为实现刑罚一般预防的部分要求而设置终身监禁制度,造成了诸多缺陷与争议,使终身监禁制度适用后价值与原有完整的价值轨迹产生偏离。因此,在限制死刑的现实条件以及逐渐废除死刑的趋势下,应当对终身监禁制度的价值实现路径进行完善,将适用的罪名范围限定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以及对公共与人身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犯罪,从而实现罪刑相适应。同时在执行阶段,将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纳入监狱考核体系中,考核结果作为评测是否提升监狱生活待遇以及进行特赦的条件,给予被处刑者继续生活的希望。本文主要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终身监禁制度的进行界定,包括界定终身监禁制度的概念,并将其与我国刑罚体系中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以及限制缓刑等相关制度相进行界分,分析制度间的相同与不同,从概念的角度提出终身监禁与无期徒刑具有契合性,可以将终身监禁纳入无期徒刑的框架内。第二部分主要对终身监禁制度的应有价值内容进行完整诠释,介绍了终身监禁制度从设立到发展至今,其所具有的优势和价值,即作为死刑的替代措施实现刑罚轻缓化、针对严重犯罪行为实现刑罚报应与预防目的等价值。第三部分在明确终身监禁制度的应然价值之后,分析终身监禁制度在我国的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偏离应然价值的表现,分别有违背刑罚轻缓化的发展方向、超出贪贿犯罪人的罪责范围、未能完整实现刑罚的预防目的等。第四部分在提出我国终身监禁制度价值偏离的基础上,分析出现价值偏离的成因。虽然我国终身监禁的立法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实现,但基于终身监禁整体价值以及长远发展的角度,我国现阶段终身监禁制度的规定问题在于偏离了本应实现的价值。出现价值偏离的主要原因在于,终身监禁是现阶段反腐政策的贯彻体现、刑罚结构改革的试点方向偏差、过度关注一般预防忽略刑罚目的完整性。第五部分基于终身监禁制度在我国适用后出现的价值偏离现状及成因,提出从性质、及积极立法、司法、执行等方面对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适用进行路径规划,使其适用罪名具有正当性,执行过程符合人道主义精神,从而充分发挥替代死刑的积极作用,实现应有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