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红权司法救济研究 ——基于《公司法解释四》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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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投资公司追求的系获得红利。有限责任公司特有的封闭性、人合性特点使得中小股东分红权更易遭受侵害。司法介入强制公司分红不但可以有效保护股东分红权,还能够完善公司治理体系。然而我国对于股东分红权的司法救济并不理想。虽然《公司法解释四》对于救济股东分红权作出了相关规定,但过于模糊,缺乏可操作性。本文运用实证研究法,通过分析股东分红权纠纷相关案件,针对其中存在争议的问题加以讨论,并为完善股东分红权司法救济制度提出相关建议。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笔者随机选取2019年的100个样本案例,梳理了司法实践中股东分红权纠纷的现状,再选取两则典型案例,有针对性的说明《公司法解释四》中关于股东分红权纠纷的规定存在不完善之处:股东分红权诉讼中谁可以作为原告?应以谁为被告?证明责任应如何分配?如何认定“滥用股东权利”?股东分红权纠纷该如何作出裁判?从而引出本文所探讨的问题。第二部分,介绍了股东分红权的基本理论。首先阐述股东分红权的涵义,学理上被分为抽象分红权和具体分红权,并分别讨论了其所具有的特点,具体分红权具有债权性,抽象分红权具有固有权、期待权、自益权的性质,明确本文主要围绕抽象分红权进行研究。再对股东分红权易受侵害的原因一一进行分析,指出资本多数决的异化、商业判断规则适用的扩张、企业规避双重征税的倾向均会阻碍股东分红权的行使。第三部分,在前文分析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股东分红权遭受侵害原因的基础上,讨论司法介入强制公司分红是否存在正当性。对此,学者们存在“肯定说”、“否定说”两种观点。笔者认为,司法介入强制公司分红能够矫正公司自治的失灵,还可以弥补其他替代性救济措施的缺陷,具有正当性。司法介入强制公司分红亦存在界限,司法应当保持谦抑性,以权利滥用为适用前提,在中小股东合理期待落空且已穷尽内部救济后,司法方可介入。第四部分,首先梳理了《公司法解释四》中关于股东分红权的相关规定并对其加以解释。其次结合本文第一部分选取的100个样本案例及两个典型案例,指出《公司法解释四》中相关规定尚不足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再通过介绍英美法系中的美国、英国与大陆法系中的法国的股东分红权司法救济制度,以求为完善我国股东分红权司法救济制度提供可资参考的蓝本。第五部分,对我国股东分红权司法救济制度的完善提出了相关建议。首先,明确了股东分红权诉讼主体地位,对不同种情形下如何认定原告股东资格作出了论述;扩大了被告主体的范围,提出滥用权利的董事、股东均可作为被告参与诉讼。其次,进一步细化对滥用股东权利的认定标准,同时归纳出滥用股东权利的几种常见的情形,为司法裁判提供参考。再次,完善了证明责任的分配,对证明责任的基本理论进行了简要的介绍。结合证明责任的基本理论建议股东分红权诉讼中原则上先由原告股东证明其主张的所有相关事实,法官再结合双方当事人在公司地位差异,适当减轻原告证明责任;当“滥用股东权利”事实难以判断时,法院应结合案情审慎裁判。最后,明确司法裁判的具体方式,法官应对分红期限、范围、最低比例作出合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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