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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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区块链等高新科技日益发展,相辅相成。大数据的信息价值属性使其作为生产投入要素在助推人工智能与区块链等高新技术的发展进程中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其自身独特的内涵与价值亦不容忽视。然而,大数据生产与交易等问题始终存在制度盲区,大数据资源的利益主体多样且各方权益交叉制约,交易成本过高抑制大数据资源高效配置,导致大数据内在价值未能得到充分发挥而逐渐形成“反公地悲剧”困局。市场与制度作为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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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区块链等高新科技日益发展,相辅相成。大数据的信息价值属性使其作为生产投入要素在助推人工智能与区块链等高新技术的发展进程中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其自身独特的内涵与价值亦不容忽视。然而,大数据生产与交易等问题始终存在制度盲区,大数据资源的利益主体多样且各方权益交叉制约,交易成本过高抑制大数据资源高效配置,导致大数据内在价值未能得到充分发挥而逐渐形成“反公地悲剧”困局。市场与制度作为引导资源配置的两种方式,当市场难以克服自身失灵,产权制度作为能够有效降低资源交易成本的有益路径,探究其运用于大数据规制的必要性和构建原则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有研究成果对通过何种具体法规对大数据进行规制仍有争议,且在大数据产权制度研究方面多集中于对制度供给现状与意义的探究,分析方法与研究视角较为单一。本文主张通过构建产权制度对大数据进行规制,并运用法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以经济效益作为衡量标准,论证构建大数据产权制度的必要性,考察现行法规对大数据的规制效率并探究高效率的大数据产权制度构建原则与对策。本文首先对大数据和大数据产权的概念以及本文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进行界定,并以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科斯产权理论和“反公地悲剧”理论作为理论基础。相关理论指引大数据产权制度研究应立足于当代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现状,致力于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大数据资源高效配置。其后分为三个部分对大数据产权制度构建进行法经济学研究。第一部分探究产权制度对于化解大数据“反公地悲剧”困局的理论逻辑,对构建大数据产权制度的必要性进行经济学分析。运用成本—收益分析、均衡分析和实证分析三种分析方法论证构建大数据产权制度的积极意义。运用成本—收益分析论证大数据产权制度对于调和社会激励与私人激励之间矛盾的积极作用;通过供求均衡和博弈均衡框架分析大数据法规和大数据资源供给不足的现状,并构建政府与企业三方博弈模型和企业间生产活动博弈模型,论证产权制度供给有助于优化大数据市场均衡,增进经济效益;通过实证分析验证产权制度供给对大数据资源高效配置的正向促进作用。第二部分考察与大数据产权相关的现行法律的规制效率。从法规内容和价值激励两个方面分别考察《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规制大数据过程中的不足,进而为产权制度如何构建以弥补现有法规的不足提供指引。第三部分从大数据产权的初始界定、交易分配、侵权成本和市场竞争激励四个方面探究高效率的大数据产权制度构建原则与对策。并从法经济学研究视角提出将大数据初始产权划归给大数据生产者、关注大数据所有权、使用权与处置权等权利义务关系、提高大数据市场活动违规成本与促进大数据市场竞争等建议。现代社会已经进入“DT时代”,数字化信息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大数据作为数字经济发展的代表产物,信息价值属性使其天然肩负着降低市场信息不对称与生产要素双重职责。推进大数据资源高效配置和大数据科技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目前大数据制度供给滞后于现实需求,大数据资源价值尚未得到充分发挥与释放,应尽快构建并完善大数据产权制度,推动中国从“数据大国”向“数据强国”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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