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网络攻击逐渐成为威胁国家安全的主要因素之一。从现代国际秩序及《联合国宪章》(以下简称《宪章》)禁止威胁使用和使用武力,以及《宪章》相关条款对行使国家自卫权所作的某些限制,到网络攻击有别于传统武力攻击的特殊性复杂性,在这种新型攻击(防御)形态面前,国家行使自卫权必然面临诸多盲点、争点和难点。因此,国家遭受网络攻击时,在符合国际法则的前提下应采取何种措施用以保护国家的合法权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使用武力”与“武力攻击”是行使国家自卫权的前提,因此只有当网络攻击符合该前提时受害国才可依法行使自卫权。其中,网络攻击构成使用武力问题仍存有争议,综合各国案例及《宪章》第2条第4款、《塔林手册》等判断出其需要个案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客观分析;而网络攻击在规模与影响具有严重性时,或被认为是极其严重的情况下,依据《宪章》第51条受害国有权主张自卫权对自身权益进行保护。此外,新型的网络攻击同传统的武装攻击一样,受害国对于自卫权的主张与行使仍需遵照国际习惯法,且不应与行使自卫权的四项基本原则矛盾。无论是遭受“先发制人”武力攻击还是“后发制人”抵抗侵略,对于传统战争形态而言,都具有一定的可辨识性和可操作性,并不存在过多争议。但对网络攻击这种隐蔽性高、无法预防、难于溯源的非传统安全威胁,由于“后发制人”本质上属于被动应对,需以自身受到攻击和伤害为代价,还可能存在目标点、时间线和损害度难以评估认定的问题,所以国家行使自卫权必然面临诸多困境,比如预先性自卫的争议、集体自卫与立法欠缺的问题。其中,在预先性自卫问题上,“坚持防御、自卫、后发制人”原则完全符合我国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和世界主要大国的一贯的内政外交政策。在行使集体自卫权上,应尝试摒弃冷战状态下的集团“硬”对抗方式,以更加灵活的姿态和区别于军事联盟武力自卫的形式。在立法欠缺的情况下,应不断完善网络安全国内国际立法等“软”合作形式。综上所述,处在当下的安全环境中,有必要对“防御、自卫、后发制人”原则作以更进一步的研究探索,适度深化拓展其内涵和外延,如不再仅仅把行使自卫权当作一种实际行动,而应将其作为一种施加压力、威慑敌人的有效手段加以运用。我国应充当规制网络攻击示范国,在借鉴北约、欧盟、中俄等现有制度策略基础上,规范国际国内立法,推进网络安全国际政治、军事、安全合作,加强立法层面的网络震慑与技术层面的保护与人才培养等,将“命运共同体”的概念应用到网络空间中,连同各国共同面对网络安全问题,构建和平共赢的网络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