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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时无法律”这一古老的格言早已为法律人所熟知,在多数国家的刑法规范中也能寻觅到紧急避险的身影。但事实上有关紧急避险争点依然很多,尤其是关于生命型紧急避险。所谓生命型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保护本人或者他人的生命权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第三方较小或者同等的生命权造成损害的行为。损害生命权的紧急避险属于违法阻却事由。其原因在于:符合法秩序的内在要求;社会法利益整体平衡;彰显法律正义价值;尊重人性;更有利保障生命法益。允许对生命权实施紧急避险的理论根据是:法律不强人所难;法律上个人保留条款;社会连带义务理论;法律正义;生命作为手段加以衡量的规范事实等。生命型紧急避险有其成立的特定条件,在避险起因、避险意图、避险对象、避险限度、避险主体等方面与一般的紧急避险不同。保护多数生命时生命型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与保护同等生命权的生命型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有所不同。后者需要考虑是否存在降低自身法律保护的因素、被害人确定程序是否正当、是否实现了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的统一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