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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刑法典修订后,盗窃罪立法模式由79年刑法典的单纯数额标准立法演变成数额标准和多次盗窃相结合的多元立法模式,犯罪数额在盗窃罪中的地位、性质需要重新评判,盗窃数额的计算也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以“盗窃数额研究”为题,对盗窃数额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如犯罪数额的概念、盗窃数额的认定与计算、盗窃数额的司法完善等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并提出盗窃数额司法建议。全文共分三部分,约3万字。 第一部分阐述了盗窃数额最基本的理论,主要涉及盗窃数额的概念性质、主观认识、盗窃未遂的数额、共同犯罪的盗窃数额以及盗窃数额与刑事责任。 盗窃数额一方面联系着刑法的基本理论,一方面紧紧结合着具体司法实践。具体实践中的种种疑问的解决最终依靠理论的指导。本部分首先对盗窃数额作出明确定义,认为盗窃数额是指盗窃罪的犯罪数额,是反映盗窃行为社会危害性客观定量描述,是盗窃行为侵害财物数额和金额,包括财物的经济价值大小、财物数量的多少通过。通过与“数额较大”、数额犯之数额的比较确立盗窃数额在盗窃罪的作用,并对盗窃数额从不同角度作出分类。 盗窃罪作为贪利性犯罪,行为人对非法财产利益的追求是犯罪的主要动机。因此,一方面行为人主观认识的盗窃数额反映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另一方面,盗窃故意是否包括对盗窃罪定量要素的认识,包括何种具体的定量要素决定着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有无与大小。 盗窃罪既遂的各种理论众说纷纭,一直是困扰盗窃罪司法活动的难题。从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损失说、失控加控制说每种理论本身来看都有一定的优劣,因此试图找出一个单纯的盗窃既遂标准只能是一个美好的愿望,在现实中不可能实现,这样一个统一的标准也不可能存在。因此笔者,从盗窃数额角度对各种既遂理论一一评判,以找到具体案件中认定盗窃既遂综合适应各种理论的规律。 目前,对于共同盗窃中各个行为人的责任承担多数学者提出应从共同盗窃数额的分担认定,笔者从共同犯罪的理论以及立法规定分析,认为共同犯罪人的在共同盗窃中责任大小认定不存在盗窃数额分担的问题,试图更正上述共同犯罪责任认定中的错误认识,期待共同盗窃中各个共同犯罪人责任认定逐步走上正轨。 第二部分阐述了盗窃数额具体计算。具主要涉及了盗窃数额计算的原则、盗窃数额的具体计算、盗窃数额的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