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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是正当的、合法的、规范的权力,它的行使必须是在一定的范围与限度内才被法律承认与认可。但权利一旦超出合理合法的限度外,就会异变为权力。《教师法》赋予了教师一定的权利,其目的是为了教育教学的顺利开展以及学生的全面发展。但如果教师借“权利”之名行“权力”之实,那么所谓法定的教师权利就会异变为侵略性的教师权力。教师权力的行使同时是教师享有权利的结果,教师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行使权力也为权利的享有提供了保障。教师权力存在的必要性不代表权力行使不受任何约束,任何不受约束的权力都容易导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