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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除引言外共六部分,比较全面地探究了权利滥用理论。 第一部分为权利滥用理论的历史沿革。罗马法有禁止权利滥用的法观念,但仅为萌芽状态。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本主义国家法尊崇个人权利,强调所有权绝对,禁止权利滥用的观念几无存在的余地。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权利绝对的法原则弊端暴露,社会思潮发生变化,法律由权利本位移向社会本位。禁止权利滥用之理论,适应矫正权利绝对之弊端的需要应运而生。根据变化了的社会情势,各国法院作出了许多有关禁止权利滥用的判例。德国、瑞士、日本诸国还在法律中确认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我国《民法通则》为中国的权利宣言书,为保障权利之正确行使,其第七条对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精神作了规定。 第二部分为权利滥用的涵义。权利滥用为一个极其抽象概括的概念,内涵丰富复杂,需要联系权利、权利行使、权利界限等相关概念方可探明。权利的要素主要包括利益与法力,权利为权利人谋取利益的法力。权利行使是权利人为实施权利内容的行为,权利行使实为实施权能。权利行使与权利滥用密切相关,为权利滥用之前提。权利行使不必附加一个合法性的前提条件,行使权利有过度的可能,禁止权利滥用就是禁止过度行使权利。 任何权利都是受限制的,有其界限。禁止权利滥用是对权利行使的一种限制,但并不是指取决于权利本身范围的限制,而是由实体法规定的对权利行使的一般性限制。根据权利的社会性,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平衡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实体法规定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从外部限制权利之行使。鉴于我国的历史与现实状况,谈论以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限制权利行使,应格外慎重。如果借社会公共利益的名义随便限制个体的权利,那是非常危险的。 第三部分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性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具有强烈的道德属性,体现民法的伦理性,是法律化的道德准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将道德规则与法律规则合为一体,兼有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特性,兼具道德调节和法律调节的功能。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又系一般条款,是授权给法官补充漏洞的空白委任状。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渊源于诚信原则,又为独立的基本原则。 第四部分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功能。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具有指导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