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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爱主义,继非自由主义思想家代表杰拉德·德沃金那篇颇具盛誉的文章《自主的理论与实践》论证后,便逐渐从父权主义的灰色阴影中走出,作为一种关爱原则重新受到政治法律界的热切关注。行政父爱主义主张政府在社会生活的某些领域,秉持“父亲”般的善意,以增进公民利益为目的,以限制公民自由为方式地关爱如“孩子”般的公民,并在客观上促进公共利益的提升。作为父爱主义的理论分支之一,行政父爱主义是政府对公民的关爱集中理论体现,与中国的儒家治国理念颇有契合之处,且与目前推崇的以人为本的理念相适应。然而,政府权力与公民个人自由总是天然地联系在一起。在行政父爱主义演进的过程中,中西方国家走了两条不同的道路,西方国家经历从有限政府的弱行政父爱主义到福利国家的有限行政父爱主义的道路;中国则经历从封建父权主义、行政家长主义到行政父爱主义的转轨过程。行政父爱主义在中国的施行具有正当性基础,行政父爱主义为政府在适当的权力范围内提高决策效率提供理论支持,但强行政父爱主义会增加政府滥用权力的危险性,带来政府权力的异化与滥用。行政父爱主义理论争议的核心在于,政府基于何种前提可以对社会组织或个人的行为施加行政父爱主义干预,以及如何干预。行政父爱主义对于当今社会发展而言,究竟是遗产还是遗毒,是应该传承还是当作“封建遗毒”而弃之如敝履呢?本文对行政父爱主义思想的内涵、渊源及其价值观念进行梳理、探讨和分析,结合行政父爱主义在我国实践中的表现,进一步厘清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关系,探寻行政父爱主义的出路,认为现阶段构建服务型政府是限制行政父爱主义两难选择的平衡,构建政府、社会、公民的良性互动关系,以期为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借鉴。本文主要通过六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绪论,主要阐述本文的选题缘起、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综述、本文研究结构框架、研究方法及文章创新之处等。第二部分,对行政父爱主义的相关概念进行厘定,对行政父爱主义的类型及其价值诉求进行详细的阐述,并以维托·坦茨的父爱式政府理论、赫伯特·西蒙的有限理性理论作为研究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了行政父爱主义的理论争议、正当性基础及其限度,行政父爱主义在自由与否、同意程度、效率等视角存在理论争议,并认为维护主体自身的利益及积极自由、引导主体做出正确选择、维护其他主体的利益、维护市场经济运行的环境为行政父爱主义提供正当性基础。第四部分,基于中西方国家“家一国”关系结构的差异分析,论述中西方国家行政父爱主义的演进与分途。第五部分,结合现实案例,对行政父爱主义的存与废进行了相关论述。第六部分,基于第五部分的讨论,提出行政父爱主义的出路探寻,构建服务型政府,防止行政父爱主义的异化,进一步厘清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促成政府、社会、公民的良性互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才能体现政府真正的“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