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公民电子信息的通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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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本就是群居动物、是社会性动物,因此交流是人类生活不可缺少的部分。特别是现代社会正处于信息时代,交流的重要性更是自不待言。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建立和发展,关涉自由和隐私的通信权利自然地被纳入到人权当中。我国宪法就明确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但没有绝对的自由,也没有绝对的权利。无限制的通信自由不是真正的自由,可能造成社会混乱,甚至威胁到国家安全。因此,宪法在保护通信权利的同时又规定了通信检查,以对公民的通信权利进行限制。所谓通信检查是指在满足特定事由的情况下,特定主体可对公民通信进行检查。其中,特定事由指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特定主体指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基于传统的社会条件,通信主要包含邮政通信和电信通信,具体指书信、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等。但随着通信技术的发展,如今利用即时通讯工具发送电子信息成为人们最主要的通信方式。不过,新型通讯与传统通信虽然有着巨大差异,但更多地体现在载体的区别,其本质都是一种交流方式。故而,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现实实践,都能够反映出通信检查向电子信息的扩张。然而,对公民电子信息的通信检查在新领域内似乎有些膨胀,陷入了许多误区。其具体表现为,不论是检查主体还是检查事由都突破了宪法规定的边界。这种现象无疑会侵犯公民的通信权利,会损害宪法的权威,会违背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理念。本文便旨在,通过了解通信检查向电子信息扩张的现状,从检查主体和检查事由两个面向分析公权力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利用宪法规制走出误区的具体方案。本文的内容主要包含四个部分:第一章,宪法中的通信检查。通过对通信检查基本概念、宪法定位和宪法制约的梳理,加深对通信检查的理解,进而明白通信检查应该是什么。第二章,通信检查向公民电子信息的扩张。该部分主要介绍了通信检查向电子信息扩张的法律规定和通信检查向电子信息扩张的具体原因。第三章,扩张过程中对通信检查边界的突破。依托明确法律条文,借助具体案例分析,准确认识扩张误区所在。不论是主体方面向服务提供者的扩张还是事由方面向行政领域的扩张,其实都是公权力的错误运行。第四章,利用宪法规制通信检查。如何运用宪法思维、利用宪法手段纠正通信检查向电子信息扩张过程中所犯的错误?具体思路包含通过备案审查提高通信检查法律制定的门槛,通过程序公正原则加强对通信检查过程的控制,以及通过健全救济制度完善对通信检查权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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