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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是欧洲联盟应对气候变化进行温室气体减排的手段之一,也是排放权交易领域的一个重要的实践。欧洲联盟和中国都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缔约方,研究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形成与发展,可以获得在温室气体减排领域的重要经验,该体系对中国应对气候变化进行温室气体减排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并且对欧盟和中国在温室气体减排领域可能会进行的合作也会有所帮助。
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体系的核心是一个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市场,参与此体系的企业获得一定的温室气体排放许可,如果企业通过自行的减排使其实际温室气体排放量少于所给予的排放许可额度,那么该企业可以在市场上将多余的排放许可出售给需要排放许可的其他企业,以此获得囚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而带来的经济利益。排放许可的价格由市场的供求决定。这种排放权交易的理论基础是外部性理论和关于产权配置的相关理论。作为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一种方法,排放权交易为鼓励企业自主削减有害物质的排放、更新清洁生产的设备以及投资清洁技术的研发等行为提供了经济激励,是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一项措施。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在欧洲联盟的框架下,结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缔约方会议的相关议定书,以应对气候变化削减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为宗旨,以促进成员国完成温室气体减排任务(特别是在《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部分欧盟成员国所承担的温室气体减排任务)为目的,建立了一个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市场。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以分阶段的方式进行实施,第一阶段为2005年至2007年,第二阶段为2008年至2012年,第三阶段是2013年至2020年。本文通过分析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政策,总结出该体系最显著的特点是:在该体系的三个实施阶段中温室气体减排的程度和体系的覆盖范围是逐步扩大的,并且欧盟在实践中对排放交易体系的缺陷进行了一定的调整。排放权交易市场中可供交易的对象,在第一阶段只是二氧化碳的排放权,在第二个阶段增加了一氧化氮的排放权,在第三个阶段计划增加全氟化碳的排放权;被纳入到排放交易体系内的国家和行业也在不断增加,该体系的覆盖范围已超出了欧盟成员国及其领土内的企业;作为排放交易体系中最重要的成分之一--排放许可的确定和分配方式也在发生或计划发生改变:第一阶段由各个成员国确定本国的排放许可额度,在欧盟层面上没有明确的排放上限;第三阶段由欧盟设定总的排放上限再分配给各个参与排放交易体系的成员国。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政策在实践中分阶段进行修改,体现渐进的模式。渐进式的推进和调整围绕两个目的:1.使体系能够行之有效地产生减排的经济激励;2.使减排的范围逐渐扩展,发展的目标是最终将所有排放温室气体的重点行业都纳入排放交易体系之中。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至今已经实施了超过4年,目前正处于实施的第二阶段。自排放交易体系启动以来,欧盟成员国的温室气体减排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然而,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也面临诸多问题和争议。经综合分析后归纳为以下几点:1.对排放许可配额的控制力度不足,免费排放许可较多,导致对企业产生的减排激励不足;2.对清洁发展机制的规定不够明确,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在欧盟本土进行温室气体减排的激励效应;3.存在成本转嫁的问题,减排的激励和减排的压力没有作用在目标部门;4.企业之间、政府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存在对于排放许可分配的博弈,博弈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减排任务的公平性,也很难保证减排的效率。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作为温室气体减排途径的探索行动,可以给中国进行温室气体减排提供以下几点启示:1.排放交易体系应该与其他温室气体减排手段联系起来;2.排放许可额度的确定和分配是排放交易体系制定和实施的重要环节,必须得到重视,在发现配额过多时必须尽力及时调整;3.如果建立一个面向全国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体系,在许可额度的确定方面,可以考虑借鉴欧盟的渐进模式:首先以各个省市自行确定本辖区内的排放额度为主,在实施一定阶段之后,由国家设定全国的总排放额度,再分配给各个省市。这样的渐进模式可以给参与排放交易体系的各个部门和企业一定的学习和适应期,减少实践中的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