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惩戒措施的类型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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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发展社会经济和构建法治社会,我们无法忽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这一重要方向,失信惩戒则是社会信用管理走向规范化的又一积极探索。目前各省市对失信惩戒制度的丰富实践取得了较为良好的成效,也使得该制度的“出镜率”随之上涨,为防范失信惩戒措施的适用走向泛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需要以信用理论和行政法原则为基础,研究失信惩戒制度的规制路径。本文通过借鉴中央党校王伟教授主张的类型化规制理念展开论述,除引言之外,文章共分为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梳理失信惩戒措施类型化的相关理论,主要包括失信行为和失信惩戒权两大块内容。第一块内容研究了失信行为的构成与表现类型。具体而言,在构成上借鉴了犯罪构成四要件,从失信客体、失信客观方面、失信主体、失信主观方面四个方向加以论述。在表现类型上,通过归纳总结学者既有的分类,结合实践中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得出失信行为主要包括违法行为、违约行为、违反行业规定的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的结论。第二块内容则从惩戒权的产生及在教育惩戒权和劳动惩戒权的应用上,总结失信惩戒权的特征。第二部分,对类型化思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加以论述。目前学者已经有运用类型化思维来研究失信行为或者其他的法学问题的探索,在这些研究中可以提取到类型化处理的一些经验。通过分析失信惩戒措施运用中的问题和现状,发现类型化思维在应对这方面有一定的优势,因此有必要采用该思维来加以研究。第三部分,主要论述失信惩戒措施的类型化的具体构想。这一部分主要阐明分类标准以及具体的分类方式。在分类标准上为了保证包容性采取简便分类,并且与失信行为分类应当有所联系。按照失信惩戒措施的惩戒效力的强弱,将其划分为强型惩戒措施和弱型惩戒措施。通过要素的整合,再将强型惩戒措施划分为财产限制类措施、资格限制类措施、名誉限制类措施和行为限制类措施。而弱型惩戒措施则主要通过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来实现,这两者相辅相成,都在失信惩戒机制中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第四部分,以强弱两种类型划分为基础,找寻惩戒措施的规制方法。首先需要遵循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其中合法性原则、适当性原则以及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是规范失信惩戒措施的重中之重,而动态性原则则是失信惩戒所独有的原则。其次,强弱两类措施因特征的不同,在规制上要体现针对性。要严格限制强型惩戒措施的适用范围,明确典型措施的性质,并纳入现有法律进行规制,建立适用强型惩戒措施的过渡机制。弱型惩戒措施则可以对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采取适度温和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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