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背景下执行时效制度的修正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ht_816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执行时效制度,自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颁行至今,历经了从申请执行期限到请求权时效的艰难转变。以2007年《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为标志,申请执行时效制度正式得到了立法的认可,执行时效本质就是私法请求权的消灭时效的观念得以确立。2019年公布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更是揭示了了诉讼时效和执行时效一体化的立法趋势,这无疑是时效理论和司法实践的重大进步。然而从法律制度的体系化、逻辑严密性来讲,该制度的变革依旧颇为保守,特别是《民法典》出台后,其总则部分第188条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几乎无涉执行时效,未能回应学界对于对诉讼时效和执行时效统一于民事实体法的期待。执行时效本质是执行名义所记载的实体请求权之消灭时效在执行程序中的延伸,故根本上讲,两种时效制度最终应殊途同归,统一内化在《民法典》中。但就目前的立法进程而言,因执行时效处于执行阶段而保有其特殊性,二者仍是处于“二元并立”模式,这必然对二者的适用提出了不能自相矛盾的要求,然而在时长选择、中止中断的规则上二者依然存在冲突。本文以执行时效制度为主要研究对象,在梳理执行时效制度转型的基础上,分析执行时效制度在《民法典》颁行后仍旧存在的问题、仍未厘清的理论,提出应当取消执行时效的概念,将其归入诉讼时效的体系中,完成民事时效制度的一体化构建,但又要针对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实体请求权,在执行阶段增设长期消灭时效,并就目前“二元并立”的制度现状提出如何弥补现行时效体系中的漏洞。除了引言外,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执行时效制度一体化进程的历史嬗变。洞悉过往,方能展望未来。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执行时效制度源自前苏联民法的申请执行期限制度,在上世纪末的政治经济转型的大巨变时代,执行时效制度才开始向大陆法系的消灭时效转型,并依次经历了从申请执行期限到申请执行时效、到私法请求权时效、再到《民法典》施行时期与诉讼时效“二元并立”的过渡阶段。这种转变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呈现出阶段性的特点,在弥补了上一阶段问题的同时,依然有未能厘清的理论甚至催生出了自相矛盾的新问题,至今都深深影响着时效制度的一体化变革。第二部分是《民法典》颁布后执行时效制度依然存在的困境,尽管诉讼时效早已脱离了“程序性期间”的桎梏,但执行时效的实体化修正远远落后于诉讼时效,从2007年开始,才缓慢地、渐进式地从不变期间向诉讼时效(消灭时效)转型,进而当下才名副其实地以时效制度的面貌展现在世人面前。由于观念转型的艰难以及立法技术尚未成熟,当下依然是“二元并立”模式,从“优先保护权利人”向“保护义务人”平衡的立法理念未能树立,时效制度的一体化进程仍然受到诸多限制,2年的执行时效期间长度远无法满足实际的需要,程序法内部以及程序法和实体法依然存在着适用上的冲突,救济措施上仍然有所缺失。第三部分承接上一部分理论环节的薄弱以及相应暴露出的各种问题,对背后的原因进行了探析,指出了执行时效同诉讼时效的关系,分析何为时效制度的一体化构建的本质,揭示了“二元并立”模式下的路径依赖造成了两种时效适用上的冲突,以及传统道德语境下执行义务人受到矮化的现实,并指出我国对短期时效期间效果误读。第四部分则针对了立法价值取向、现行法律体系存在的冲突以及如何在《民法典》实施后,时效制度如何迈向一体化,且能凸显执行时效独特价值给予具体的建议。包括立法结构的选择、立法理念的修正、时效期间长度的选择、时效适用规则体系的逻辑自洽、债务人异议之诉的设计等方面,以期在未来《民法典》的修正和“强制执行法”的顺利出台时能够有所助益。
其他文献
当前,私人数字货币的发展如火如荼,已成燎原之势。从本质上看,不能将私人数字货币定性为虚拟商品、证券、数字资产等,而应当将其定性为货币,即一种擅自发行的货币。目前,研究此问题,在理论上,可以弥补我国数字货币研究中对私人数字货币本质研究之不足的缺陷;可以理性审视私人数字货币对国家总体安全的影响;可以推动私人数字货币刑法相关研究的创新与发展,提升理论体系的前瞻性。在实践上,一方面,加强私人数字货币方面的
学位
近年,律师“会见难”问题一直被屡屡提及,会见不易、会见没有效果等都是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情形,究其根本,还是制度本身与实践存在脱节,法律文本的规定过于笼统,实务部门在执行时权力过大,特别是侦查机关,往往会为了自身的部门利益而忽略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正当权益。近年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开展,各类重大复杂、侦查难度大的案件增加,为了保证侦查效果,侦查机关更倾向于拒绝这些特殊案件的律师会见。
学位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给大众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网络化、电子化的社交方式也已然深入生活和日常工作,但是我们在享受便利生活的同时,也面临着技术带来的问题。传统的诽谤行为多数情况下仅对被诽谤人的名誉产生负面影响,信息传播范围有限,且多发生在熟人之间。而当所有人通过移动终端实现万物互联时,诽谤行为也从线下转向了线上。网络诽谤不仅直接对被诽谤人造成伤害,还有可能成为部分主体获取利益的手段。如何规范网络行为,“
学位
在新冠疫情的背景下,以李文亮医生案例和刘文雄医生案例为代表的医护工作人员工伤保护困境进入了公众视野。在这些案例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法依据现有的工伤认定规则对被灾医护人员进行妥当的安置。为此,国务院人社部专门出台了《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文件,并以此为依据应对医护人员的工伤认定难题,地方也纷纷发文响应。然而,这些
学位
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历经数十年的发展,在不断的摸索中日臻完善。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已逐步形成体系化,但法律制定的再好,终究是要应用于实践,良好的法律是可以运行的法律,是能够成为执法机关执法,企业、公众守法的有效依据。综观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历程,始终存在着法治失灵的问题,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日益完善,但是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问题仍未得到根治,新老环境问题交织。因此,我们不得不反思我国生态环境法
学位
新冠疫情是一场席卷全球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这场危机大考中,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政府、公众、专家、媒体等多元主体参与其中,凝聚成科学防治战胜疫情的核心力量。突如其来的疫情给社会带来诸多风险和不确定因素,以新冠疫情相关法治报道为切入点探析其在突发事件中发挥的功能,有助于帮助媒体探索如何讲好法治故事,宣传主流思想舆论,促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推进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培养理论的基本假设是大众
学位
现代社会风险具有高度的复杂、不确定和复合性与社区内居民的频繁聚集、流动的特征,给传统的社区管理带来了严峻挑战,这需要我们再进一步审视社区管理的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内在逻辑。新冠肺炎疫情突发并冲击全球后,我国基层的治理已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部分之一。社区韧性作为治理理念的前沿研究之一,在社区共同行动的基础上,它可以将内部和外部资源联系起来,有效地抵御风险和危机,进而从危机的冲击中适应和恢复,并
学位
大数据时代下,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民事领域逐步完善相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反观刑事诉讼领域,大数据侦查手段对公民个人信息领域的侵犯愈发强烈,但目前刑事诉讼领域中并没有明确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同时也没有对信息化侦查手段的程序规制问题予以系统规定。正因如此,在刑事诉讼中,公权力随意收集处理公民的个人信息,由此导致权力滥用及权利受到侵犯难以救济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刑事诉讼需要寻求正
学位
自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金融业务发展迅速,各种金融监管措施纷纷出台。在此过程中,中央政府逐步将金融监管的职权“下沉”,地方政府开始对本地的金融业务负有一定的监管职责。1993年,国务院颁布《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强化中央监管机构的权力,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权开始受到限制。由于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权被逐渐“收紧”,无法对地方金融活动进行高效管理,为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中央政府又开始逐渐下放金融监管
学位
人类已经不可避免地走进了风险社会。风险社会的到来,对社会治理主体应对风险的能力与理念都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习近平总书记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阐明各级党委必须要着力防范重大社会风险。2019年末至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彻底打乱了社会生活节奏。此次疫情呈现出传播速度快、破坏力强、波及范围广等特点,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危重的一次突发性公共卫生安全危机。此次疫情对基层解决突发性公共重大卫生安全风险的能力提
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