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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从2012年开始进行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改革,简称“营改增”政策改革。“营改增”的推行使得试点内原缴纳营业税的应税商品或服务改成缴纳增值税。因此,营改增的最大特点就是完善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使得制造业购进中间服务的原相关营业税成本转为增值税进项进行抵扣,进而有效避免对部分企业重复征税的问题,促使我国税收体系和产业发展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营改增”政策从政策试行到全面推行阶段,对试点范围内的制造业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产生了较为巨大的政策冲击,主要表现为直接降低了原来涉及营业税应税项目的企业的税负成本,以及间接降低了原营业税应税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优化了市场信号。这些现实冲击可能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环境和生产经营决策,一方面,企业的税收负担一直是抑制企业自由发展的关键因素,“营改增”政策的减税效应能够较大程度上缓解企业的税收负担,扩大企业自由资金空间,增强企业经营决策的可行性和灵活性。另一方面,完善的抵扣链条产生了产业分工的动力,在相关应税项目可以抵扣的条件下,部分制造业企业继续混合方式经营将会是非常低效率的。因此,无论是对于制造业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而言,原涉及营业税的业务改征增值税后,均对两类企业发展产生了广泛而值得深入探讨的影响。本文聚焦于企业的创新和转型视角,基于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与制造业企业创新和转型发展的相关理论,从“营改增”政策的减税效应出发,结合制造业企业与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之间的互动发展理论,深入分析“营改增”政策对生产性服务业和制造业企业发展的影响效应与中间机制。具体而言,本文选取2010-2018年所有的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上市公司作为准自然实验对象,使用DID模型、PSM-DID模型以及中介效应模型,验证了“营改增”对生产性服务业和制造业企业创新与转型升级的影响并进一步探究了其传导机制。本文研究的主要结论如下:在企业创新方面,本文的实证结果表明,“营改增”政策对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与制造业企业创新的影响具有较大的差异。对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而言,“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有效地促进了该行业内企业扩大自主研发支出规模,表现为在政策实施后,处于“营改增”政策改革试点范围内的企业其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显著提高了0.72%,无形资产占比提高了0.14%,商誉占比提高了0.21%。该结果表明“营改增”政策有效提高了生产性服务业的自主研发支出规模和技术研发成果。相比于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营改增”政策对制造业企业的自主研发规模没有显著的影响,从实证结果来看,受到“营改增”政策影响的制造业企业研发支出占比和商誉占比与其他制造业企业没有显著的区别,但是在无形资产占比上,“营改增”政策范围内的制造业企业在政策实施后,无形资产所占收入的比重明显提高了4.02%。在自主研发支出规模没有显著扩大的情况下,无形资产的显著增加可以肯定不仅仅是源于自主研发形成的技术成果,从“营改增”政策的减税效应分析,制造业进行生产技术服务外包可以通过外购技术服务的形式产生较大的税收抵扣规模,且能在快速提高生产技术水平的同时避免自主研发的周期性风险和不确定性风险。因此,“营改增”政策对制造业企业创新发展的影响方式是有效扩大了制造业企业生产信息技术与生产服务技术的外购规模,对制造业企业的自主研发没有影响。在基于PSM-DID方法、缩尾回归等方法对基本结论进行一系列的稳健性检验后,上述基本研究结论依旧十分稳健。在“营改增”影响企业创新的中间机制分析中,基于中介模型的实证结果表明,“营改增”政策是通过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和提高企业的利润率这一路径扩大了企业的自主研发支出规模和服务外购。首先,由于减税效应和产业互联关系,“营改增”政策能有效降低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与制造业企业的税负率并增加企业的利润率,并且对制造业的减税效应强于生产性服务业。其次,企业税负的降低和利润的提高有效地增加了企业的自由资金,从而刺激企业的创新发展,表现为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加强自主研发力度,制造业企业扩大生产技术外购的规模。即减税和利润扩大是营改增影响企业创新发展的中间机制。在“营改增”影响企业创新的滞后性分析中,本文以2012年年末为政策时间分界点,此时“营改增”政策基本完成试点推行,在充分考虑到“营改增”政策的滞后影响后,在滞后一期模型下考察了“营改增”政策对企业创新的滞后效应,检验的结果显示,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存在较大差别。对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而言,“营改增”政策对企业创新的影响存在明显的滞后效应,具体表现在提高研发支出占比的决策滞后和形成自主研发成果的周期滞后上,而在商誉方面并无显著的政策滞后影响。对制造业企业而言,“营改增”政策对制造业企业的创新不存在滞后影响。在企业转型升级方面,本文的实证结果表明,“营改增”政策都能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与制造业企业进行转型升级,表现为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处于政策范围内的两类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和资本生产率显著提高。对受到政策影响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而言,劳动生产率显著提高了0.505%,资本生产率显著提高了0.779%,“营改增”政策对生产性服务业资本生产率的提升作用大于对劳动生产率的提升作用。对制造业企业而言,劳动生产率显著提高了0.623%,资本生产率显著提高了0.406%,“营改增”政策对制造业企业劳动生产率的提升作用大于对资本生产率的提升作用,说明两类企业在转型升级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为了排除资本替代劳动这一偏向对本文结论的干扰,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考察了是否存在“营改增”政策影响了企业的资本深化导致劳动生产率偏高这一替代性因素。检验结果表明,对两类行业内企业而言,“营改增”政策都不影响两类企业资本替代劳动的偏向,企业劳动生产率的上升完全是基于产出效率提高的结果。即“营改增”有效地促进了制造业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转型升级,表现为在没有资本深化的情况下显著提高了两类企业的的劳动生产率和资本生产率。在基于PSM-DID方法、缩尾回归、反事实以及安慰剂检验等方法对基本结论进行一系列的稳健性检验后,上述基本研究结论依旧十分稳健。在“营改增”政策影响企业转型的机制检验中,本文的实证结论反映了“营改增”政策对企业创新的影响是导致企业生产率提升的机制路径,“营改增”政策促进了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研发创新和技术引进,这又进一步促进了企业劳动生产率的提升,同样的,“营改增”政策通过促进制造业企业技术购买进而促进了制造业企业劳动生产率的提升。机制检验的结果还表明,企业创新的变化只是“营改增”政策促进企业转型的一个中介因素,“营改增”政策还通过其他方式促进了企业生产率的提升,这部分激励效应可能是由于不可观测的一些企业管理与生产结构变化因素引起的生产效率的提升。在“营改增”影响企业转型的滞后性分析中,本文同样以2012年年末为分界点,在滞后一期模型考察“营改增”政策对企业转型发展的滞后效应,检验的结果显示,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存在较大差别。对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而言,“营改增”在提高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和资本生产率方面也同样存在显著的滞后影响,企业的自主研发创新滞后与企业转型滞后存在明显的同步关系,说明技术自主研发创新是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方式。对制造业企业而言,“营改增”政策对制造业企业转型发展不存在滞后影响,在滞后一期模型下,对企业生产率的政策效应甚至表现为负向影响,说明“营改增”政策对制造业企业的影响主要发生在当期,即“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处于影响范围内的制造业企业会立即扩大生产技术外购的规模,进而立即得益于技术升级带来的生产率提高和抵扣减税带来的成本下降。因此,本文基于以上研究结论,提出如下政策建议:政府层面:完善财政税收体制,有效发挥税收政策的激励和调控作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企业层面:提升技术水平,重视创新驱动,多元化制定创新策略。主辅分离,实现分工深化,增强产业间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