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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和刑法理论是时代的产物,其发展变迁始终带有时代的烙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当前时代的底色,新时代与信息社会、网络社会、风险社会相伴而行,刑法正成为积极应对社会新型风险的重要工具,其立法的重心也由事后惩罚向事前预防偏移,这种趋势主要是通过危险犯规范的设置实现的,在公共安全领域这种趋势则更加明显。随着法定犯时代的来临,以及自《刑法修正案(八)》以来日渐兴盛的预防性刑法观的深入人心,我国公共危险犯的立法工作愈加频繁,我国公共安全治理体系也日益完善。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刑法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一环,公共安全领域的刑法规范在承受着人们对于为了安全保障而导致自由空间压缩的质疑与诟病的同时,在公共危险犯刑法适用的过程中还出现了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这意味着在公共危险犯刑法适用领域存在着值得探索与研究的空间。危险犯领域的既往研究或偏好于立法正当性之讨论,或针对各罪进行分析,司法论角度的系统性研究相对不足,因而,应当从司法论角度对于危险犯进行具有统括性的研究。选择公共危险犯作为切入点,在理论方面,这有助于促进对于危险犯研究的深入;还有助于推动刑法学研究的精细化;此外,鉴于公共安全领域的特殊性,因此还有助于兼顾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在实践方面,对于公共危险犯刑法适用的研究,有助于解决当前司法实务中公共安全领域司法犯罪圈的扩大问题;还有助于强化法官的裁判思维与经验累积;另外,由于公共危险犯类型愈加精细,因而,对其研究也会为网络犯罪、新科技犯罪等方面带来启示作用。全文共计18万字,除绪论和余论外,分为5章21节,主要从公共危险犯的基本范畴、公共危险犯刑法适用的现实问题、公共危险犯刑法适用的宏观思路、公共危险犯刑法适用的中观路径、公共危险犯刑法适用的微观检验等五方面进行了研究。具体如下:第一章公共危险犯的基本范畴。本章主要对于公共危险犯的概念初释、概念界定、类型划分、规范演进、规范特征及立法趋势进行了梳理。公共危险犯刑法适用问题研究的展开,首先就需要对公共危险犯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通过分别探讨“公共”与“危险犯”概念,并结合域内外现有的“公共危险犯”概念,进而厘定本文中“公共危险犯”的涵摄范围(狭义的公共危险犯),即我国《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犯。其次,根据行为类型将其分为破坏型、恐怖型、交通型、危险物型以及生产型等五类。最后,通过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公共危险犯的立法发展脉络,可以发现,公共危险犯具有以凸显的社会防卫目的设置刑法规范、以紧迫的法益侵害危险作为处罚根据、以提前的刑法介入模式进行社会治理、以严密的法网作为治理效果实现机制等四方面的规范特征,同时,在立法趋势上则体现为刑法机能平衡渐向安全偏移、新增罪名行为类型日趋精细、刑罚设置轻缓特征更加明显。第二章公共危险犯刑法适用的现实问题。本章主要对公共危险犯刑法适用中的四方面现实问题进行了剖析。问题一:膨胀的法律工具主义,表现为社会管理思维浸淫下的问题关注偏移,以及刑法万能主义影响下的行刑分流不畅。问题二:过度适用的兜底条款,具体表现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轻案重判、定位偏差与类案异罪。问题三:说理不足的形式定罪,体现为视抽象危险犯为形式犯限制出罪可能、将具体危险过度抽象化压缩裁量空间、片面的法秩序统一造成处罚范围扩大、程式化的裁判说理导致公众认同不足等四个方面。问题四:留有余地的缓刑适用,其可具体表现为较高的缓刑适用率架空法定刑设置、缓刑适用代偿缺失的无罪判决功能、缓刑适用沦为规则依赖下的避风港等三种现象。第三章公共危险犯刑法适用的宏观思路。本章主要对公共危险犯刑法适用应有之观念、立场、原则进行了阐释。首先,就公共危险犯刑法适用的基本观念而言,应当通过谨慎司法承接积极立法实现社会治理,利用实质出罪纠偏形式定罪达成行刑分流,重视经验法则优化规则适用促进司法能动。其次,就公共危险犯刑法适用的基本立场而言,应当严守合目的性限缩的基本方向,秉持刑法相对独立的基本态度,聚焦裁判公众认同的基本目标。最后,就公共危险犯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而言,则应遵循立足于法益保护的适当性原则、坚持刑法不得已的必要性原则、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均衡性原则。第四章公共危险犯刑法适用的中观路径。本章承接宏观思路,主要对公共危险犯刑法适用的具体路径进行了展开。路径一:注重内部协调性的框架建构,即应当以实害犯为基点建立公共危险犯的刑罚阶梯,借助量刑指南与类案检索形成裁量辅助经验,依靠区域性法官经验构筑危险感知评价网络。路径二:基于类型化视野的分而治之,即可以根据危险类型区分危险判断的详略程度,根据轻罪重罪区分未完成形态的可罚性,根据行为类型区分规范目的和裁量重点。路径三:精细化的司法裁量充分说理,其具体可从司法裁量充分说理的视角、手段、要素三方面进行精细化完善。第五章公共危险犯刑法适用的微观检验。本章主要是综合运用前述的公共危险犯刑法适用之路径,对于破坏型、恐怖型、交通型、危险物型、生产型等五类公共危险犯的刑法适用,通过代表性罪名进行具体展开。具体而言,对于破坏型公共危险犯,选择了问题突出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分析;对于恐怖型公共危险犯,选择了案发率较高的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进行基于微观视野的讨论;对于交通型公共危险犯,选择了《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妨害安全驾驶罪进行分析,鉴于其是新罪,研究数据主要源自既往对于此类行为进行规制的相关案例;对于危险物型公共危险犯,则选择了具有热点案例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进行探讨;而对于生产型公共危险犯,鉴于其目前只有一项罪名,故对于《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危险作业罪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展开。为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回应民众对于公共安全的热切需求,在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健全公共安全体制机制,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完善国家安全体系的过程中,需要公共危险犯贡献力量。社会治理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立法只是其中一个节点,公共危险犯的刑法适用才是满足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