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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通过对美国检察机关侦查权的介绍,试图发现其特色以及成就这些特色的原因,同时描绘了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权的复杂面向。在此基础上,于权力制衡的层面讨论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权的扩张与控制,以期实现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寻求公民宪法权利的程序保障的路径。本文共分四部分,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对检察机关侦查权的再认识”。该部分回顾了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权的历史由来,分别从权力属性、相关权能等维度对中美两国检察机关侦查权进行评析,力图完整勾勒出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权的面貌。第二部分“有限度地扩张检察机关侦查权”。通过从案件管辖范围、侦查机构及其组成人员、对协作资源的利用等方面,对中美两国检察机关侦查权进行评析。可以看出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权存在运行不畅等诸多问题。表现在权力运行的结果上就是它没有发挥应有的权力制衡作用。以此为基础,详细论证了检察机关侦查权与自由裁量权、与职务犯罪侦查体制之间的关系,目的就是试图将检察机关侦查权放回其权力体系的“原位”,并以此为思考的出发点来寻找加强检察机关侦查权的方法。第三部分“以中立的司法权控制检察机关侦查权”。首先对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权的控制现状进行描述,找出其面临的核心问题——没有强有力的外部控制。接着对美国检察机关侦查权的控制进行评析。以比较为启发,引入司法审查的概念,并论证在我国建立该项制度的可能性。再次,从司法审查的权力主体和审查的内容与范围两个方面,阐明了在我国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基本构想。此外,因为初查的特殊性,还专门介绍了对初查中调查行为进行控制的基本方法。第四部分“结语”。回顾了文章展开论证的脉络,对与本文主题相关但在文中没有论及的问题进行了简单的阐释。如对检察机关侦查权的控制还应包括舆论监督、内部监督、立法监督等。又如在加强检察机关侦查权方面还应重视技术侦查措施的完善与侦查技术水平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