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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随着国际私法的产生而产生,并在各国维护自身利益的博弈中不断发展。尽管有不同的理论学说,但从根本上说是基于互惠。
管辖权和终局性是最基本的前提和条件,但仅有这两点并不必然导致该判决能够获得承认与执行。自然公正和欺诈例外,是拒绝的理由。如果这两个理由不存在,还可以拿出公共政策保留来“兜底”。各国在具体程序与方式上设置了许多障碍来保护自身利益,真正能够通过审查,最终获得承认与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少之又少。
正因为此,国际社会一直在试图制定统一的规则,代表作是:《布鲁塞尔公约》和《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但后者难产的过程,将各国的矛盾暴露无遗。判决的自由流通,仅仅是一个愿景。
我国内地的理论和实践,要远远落后于香港、澳门和台湾。应取长补短,尽快做好加入公约的准备工作,尽快修改民事诉讼法,健全相关诉讼制度,同时不断推进区际法院间的司法协助。就内地与香港特区而言,其暴露的冲突与矛盾之多甚至要甚于中国与其他国家,尽管双方达成了安排,但适用范围过小,起不了多大作用。相反,内地与澳门特区达成的安排,却是一个很好范例。内地与台湾地区之间,也有必要进一步解决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真正造福两岸百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