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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以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为研究对象,围绕受托人注意义务,针对投资管理中的规则适用问题及其重要法律意义进行了专门的论述。本文综合运用法理探讨、经济分析、比较研究、案例实证分析等方法,依照引言、正文和结语的逻辑结构,分为六部分展开探讨。导论部分简要阐述了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的特性与现状,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方法与研究意义,并提出问题——信托公司在管理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时,应当尽到怎样的注意义务才算是勤勉尽职?第一章是基础性的研究,主要介绍我国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受托人的法律规制。分析了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中的法律关系,以及我国当前对受托人的规范内容,并进行简要评价。第二章,注意义务作为信赖义务的主要内容,源于英美信托法制。因此,讨论受托人的注意义务,离不开考察美国商事信托法制中受托人注意义务判断标准的演变:从法定列表制到谨慎人规则,再到谨慎投资人规则,其中难免曲折反复的历程。其中重点介绍了投资组合理论背景下,美国《信托法第三次重述》、《统一谨慎投资人法案》中对谨慎投资人规则实质内涵的界定。此外,理论的曲折演变也反映了法律与市场之间的滚动关系,立法的保守与开放,与经济的萧条与蓬勃息息相关,几乎成正相关。第三章,结合规则原理、各国法例、案例等,旨在提出构建我国受托人注意义务标准的思路或思维方式,分别从四个方面展开讨论:第一,组合投资规则,应要求受托人多样化地配置资产,并适当限制投资比例;第二,审慎推介规则,既要求信托计划销售时根据投资者的具体状况提示风险选择产品,引导投资,也要求受托人能充分掌握市场信息,完善决策流程;第三,资金保值规则,要求信托受托人在资产管理中首先确保本余的安全性,再追求充分的回报;第四,讨论当此类信托投资于衍生品时注意义务的体现,提出在投资目的、流程等规范化的前提下,经投资者同意应允许信托投资场内交易的衍生品。第四章,阐述受托人违反注意义务时的责任及其例外——商业判断法则。简要介绍归责原则之后,笔者大胆提出将公司法的成熟制度移植至信托领域,具体至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本章试图构建两个部门法之间的对话,从起初公司法对信托法理论的借鉴吸收,到二者互动,再到公司法对信托法的反哺,层层递进,为商业判断法则在商事信托中的运用组织了严密的逻辑架构。文章的最后是结语部分,对前述内容进行分析、探讨,概括总结本文主要内容,并提出希冀,期待该义务的确立能促进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的治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