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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企业发展的重要支撑,但是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公有制度下,现行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在实践中,房地产企业普遍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然而,我国现行法对于以股权方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的效力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界对此也没有定论。由此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不统一。本文的研究对象为以股权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效力探析。笔者通过对实践中出现的以股权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操作模式进行概括,总结出司法实务和理论界对于此种类型合同效力争议;通过梳理法院的判决,归纳我国法院关于以股权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效力判决理由的缺陷。笔者通过对国外合同效力的判定模式进行介绍,结合合同违法性判定原理和利益衡量方法,判定此种转让合同是否有效。除引言外,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以股权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操作模式。在实践中,房地产企业普遍采用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取得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控制。笔者通过对以股权转让与直接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比较,归纳出两种转让方式各自的特点。第二部分,探讨以股权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普遍出现的原因。首先,以股权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在现实操作中具有成本较低等优点,商事主体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其次,以股权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程序简便、快捷等优点,房地产开发效率高,加之目前缺少法律规定,所以房地产企业普遍采取以股权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三部分,分析理论界和实务界认定以股权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效力的理由。首先,法院主要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税法关于税收的相关规定进行合同效力认定。其次,笔者分析目前法院判定合同效力的方法及缺陷。第四部分,探寻关于合同效力判定的一般原理。本文通过对域外关于合同效力判定方法的评析,区分一元论与二元论的合同效力判定方法。而我国基于解释论的立场,采取的是二元论判定方法。笔者结合两种合同效力判定方法,阐述本文拟采用判定方法,即违法性判断和公私利益衡量。第五部分,判定以股权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效力。《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所限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不都影响合同效力。首先,分析以股权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次,对于合同效力,除了对立法规定分析外,还需要借助利益衡量进行判定。具体步骤为:第一,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立法目、保护利益进行探寻;第二,对以股权方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保护的利益进行分析;第三,对公私利益进行衡量。最后,通过合法性分析和利益衡量得出结论,即以股权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只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后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