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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民法最基本的概念之一,孳息频频出现在各项立法中,但其究竟是何含义,至今没有权威界定。目前就此问题专门讨论的文献十分罕见,各类民法教材对孳息的阐述虽仅有寥寥数语,但却歧见丛生。同时,我国有关孳息的立法较为分散,有些地方甚至存在冲突,导致司法实践中孳息归属时常难以判断。有鉴于此,本文对孳息的概念界定、归属原则、以及法律适用等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全面的分析,试图厘清这一法律问题。本文主要由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主要对孳息的概念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历史分析和比较考察,并在此基础上详细论述了孳息的认定条件。本文认为,孳息虽为收益之一种,但并非所有收益均为孳息,将孳息等同与收益的错误认识打破了概念体系的和谐;法定孳息为法律错误的拟制,从孳息的功能——界定物之归属,以及物权、债权二元结构体系协调的角度看,不宜将法定孳息作为一种孳息类型。第二部分主要讨论了确定孳息归属的一般原则。本部分内容在介绍了“原物主义”和“生产主义”的天然孳息归属原则及其立法理念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二者背后所体现的各自理论基础和价值原点。在本文认为,“原物主义”更多的是“所有权圣神原则”的立法体现,而在资源紧缺时代,应当更加注重鼓励劳动创造的“生产主义”,以促进社会财富的增加。第三部分主要讨论了无权占有、效力瑕疵合同以及落实落入邻地等特殊情形下的孳息归属问题。本文认为从保护善意占有人的角度出发,宜参照比较法经验赋予其孳息收取权。同时从鼓励劳动创造的角度,在特定情形下可允许恶意占有人取得孳息。而在合同因无效、被撤销或解除的情形也应当加强善意占有人的保护,赋予其孳息取得权。至于邻地果实问题,本文建议参照瑞士做法,在邻人容忍果树伸展于其上空时,允许邻人取得落于其土地的果实。第四部分主要对我国现行孳息立法进行梳理和评析。我国现行的孳息立法较为分散,主要集中于《物权法》、《合同法》、《商业银行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本文认为,《物权法》第116条将孳息的归属主体限定得极为封闭,建议采取更弹性的表述以衔接其他有关孳息的立法。第五部分主要对我国实践中有关孳息归属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相关讨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和不动产交易中,《物权法》第116条与《合同法》第163条之间并无必然的冲突,得予解释并行适用,即前者适用于交易失败的情形,而后者适用于交易达成的情形,后者的实质意义在于保障诚信买受人于其占有期间获取孳息的权利。而对于擅自转租合同,本文认为在承认转租合同效力的情况下才能最能平衡各方利益,次承租人可取得相应的租赁权,转租人可获取转租租金,但高于其原承租金额的价差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于出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