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受贿罪的法益:职务的不可收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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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保护法益问题一直是刑法学界的热点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加大了对贪腐的打击力度,受贿罪相关案件大量增加。随着经济、科技、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快速发展,新的受贿行为类型不断出现,新的贿赂内容层出不穷;随着受贿罪相关立法和司法的不断完善,受贿犯罪体系逐渐扩大。法益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和适用具有重要指导作用,面对受贿罪相关的深刻变化,刑法学界开始了关于受贿罪保护法益问题的新一轮讨论。在国家法制不断完善、法治国建设不断发展的新时代,受贿行为的方方面面都应该被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又随着受贿行为的不断变化和受贿犯罪法律体系协调难度的增大,对受贿罪的法律规制应该精确化。在此环境下,现有的受贿罪法益学说有待被重新审视。职务的不可收买性说可以对受贿罪有关焦点问题进行合理解释,对相关法律适用进行合理指导,解决当下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受贿罪案件处理的新问题。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受贿罪法益理论介绍与评析。这一部分首先整理介绍了德国和日本受贿罪法益学说的概况,然后根据时间顺序对我国刑法学界出现的受贿罪法益学说进行较为详细的介绍,并深入分析各法益学说的优点和不足,为下文的论述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职务的不可收买性说的合理性分析。本文认为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说不能合理区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之间的关系,并在该说的基础上提出职务的不可收买性说。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论证该法益理论的合理性。首先,该法益可以对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合理解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内涵应是指利用本人职务影响,与利用职务行为并列;新客观说明确了“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性质;非财产性利益应是贿赂的应有之义。其次,该法益能涵盖所有的受贿行为类型,能合理论证新受贿行为类型的违法性。最后,该法益符合我国刑事立法发展过程中体现的受贿罪法益走向,能较好的协调受贿犯罪相关法律体系。第三部分,职务的不可收买性说的现实意义。首先,通过对现有国家政策、刑事政策等政策规定进行梳理分析,可以发现该法益与我国当前各项政策相呼应,有利于严厉打击受贿犯罪。其次,本文采取案例分析方法,对100个随机抽取的样本案例进行分析,并结合现有的受贿罪相关法律文件,观察司法实务中司法机关对相关焦点问题的处理和反应,发现有待解决的问题。然后以该法益为指导,结合具体案例,对实务中出现的感情投资型受贿的成立范围和贿赂的范围的界定问题提供可能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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