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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主旨是通过想象海德格尔的法律现象学,来对法律现代性危机的形成史及其本质作一透视,以尝试性地讨论一种源始自然法的观念,并借此提出三个彼此关联的基本原则:宽容原则、博爱原则和养护原则。从而在理论上获得一种和法律现代性危机适当相处的可能视野,并以此作为对法律现代性危机进行超越的基本路径。
法律现代性危机主要表现为法律正当性基础的失落,这意味着象征法律现代性的基本观念---人权、民主、法治、宪政---处于危机之中。法律现代性危机的形成史,作为海德格尔的法律现象学所要透视的对象,首先要用一种合适的方法来描述。这种方法就是将这一描述始终围绕法律理论的基本问题、围绕自然法学和法律实证主义的关系史来展开。这种描述尽量将眼光保持在法律理论内部,同时也尽量将眼光保持在贯穿了整个形而上学历史的现代性逻辑的支配之下。据此,可以将法律现代性危机的形成史描述为四个阶段:古今自然法的转换和法律现代性的开端,近代自然法的终结和法律现代性的第一次危机,法律实证主义的统治和法律现代性的第二次危机,自然法学的复兴、法学的后现代转向和尚未终结的法律现代性危机。
在对上述法律现代性危机的形成史作现象学透视之前,还需要对法律现象学本身的学术史作一简要回顾和评估。这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回顾“事实的法律现象学”的主要成就,同时指出它为何在法律理论中几乎被人忘却,以及它为何在理解法律现代性危机时会处于失败的境地。二是从现象学自身的方法论原则出发,提出“想象的法律现象学”作为一种学术思考的可能性,并从这一可能性中看到法律现象学存在的巨大潜能。然后再重点阐明想象海德格尔法律现象学的可能性,以及它对于理解法律现代性危机形成史的重要意义。
法律现代性危机是现代性总危机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海德格尔是公认的现代性危机的诊断大师,这一点本身就昭示了想象海德格尔法律现象学的哲学基础。海德格尔将现代性危机诊断为一种基于形而上学的完成而引发的虚无主义。其中,形而上学的完成意味着在形而上学内部,其所有的发展可能性在逻辑上已经穷尽,或者说在形而上学的历史上已经全部出场,这就是基本的现代性四范式:+-范式、++范式、-+范式和--范式。正是这四种范式的历史转换形成了现代性危机的历史,其本质是虚无主义,也即真理和价值在此岸.彼岸的双重失落。尽管作为虚无主义的现代性危机是一种历史命运,但在这一命运中,并不只包含着坏消息,一种新福音的预告也蕴含在其中。而倾听这一新福音的道路只能是通过返归前形而上学之思来形成后形而上学之思,以重新思考引发整个形而上学历史的对存在问题的遗忘现象。
至此,只需将海德格尔对现代性危机的诊断适用于对法律现代性危机的诊断,自然就能得出这样的结论:能够将法律现代性危机的形成史安置到形而上学的历史中来理解,从而将它理解为现代性四范式的历史运作在法律方面的表现。并因此将法律现代性危机的本质,即法律正当性基础的失落,理解为价值虚无主义在法律方面的表现。同理,我们也因此能够期盼经由返归前形而上学之思来形成后形而上学之思这一超越现代性逻辑的基本路径来超越法律现代性危机,也就是返归氏族自然法时代远古诗人的法律诗学来形成一种后现代法律诗学,并在其中思考一种源始自然法观念的可能性。这一思考的具体环节包括:其一,存在论差异(ontological difference)与存在的真理,主要从海德格尔对存在论差异的基本洞见来论述存在的真理观。其二,存在真理的呈现模式和源始自然法的观念。通过对存在的真理在人与存在、人与人、人与自然这三组基本关系中的呈现模式的分析,来初步思考源始自然法的观念,并从中提炼出三个基本原则。其三,源始自然法和法律现代性危机的超越。主要分析源始自然法的三个基本原则对于超越法律现代性危机的可能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