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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严肃、认真的法学研究都不能回避法的价值问题,正是一定的价值追求推动法的产生与发展。法的价值有多方面的表现,而正义是法的根本价值追求,是法之诸价值的统率和灵魂。要实现法的正义价值,首先需形成正义的法;在此基础之上,司法是实现法之正义价值的关键环节。 价值是价值客体对价值主体需要与目的的满足与实现,法的价值是作为客体的法对一定价值主体的需要与目的的满足与实现,不存在离开价值主体的“法的内在价值”。主体性与客观性是法的价值的两大特性,其中,主体性是法之价值的根本特性,但是,并不能由法的价值主体性走向法的价值相对主义。 正义是法的根本价值追求。一般说来,人们侧重于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正义:平等、自由、社会福利、个人的善等。我们比较赞同的说法是,“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其所应得’”。这样一种观点切中根本又内涵丰富,其基本含义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什么是每个人的“所应得”;怎样给每个人以其所应得。什么是每个人的“所应得”主要事关法的实体正义问题;而怎样给每个人以其所应得主要关系到法的程序正义问题。实体正义是结果和目的意义上的正义,而程序正义是过程意义上的正义,法的正义性是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统一。 平等、自由、秩序、效率等也是法的基本价值追求,那么,正义与它们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人们往往把平等与自由作为正义的两个原则,但是正义也并非绝对的平等与自由,有时不平等也是正义的必然要求,正义所要求的自由也有一定的界限。秩序与效率作为法的基本价值追求,有人认为它们是与正义相矛盾的,甚至以之对抗正义。这是一种片面的观点。一般来说,正义与它们是一致的,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也会出现例外。总体说来,正义是法的根本价值追求。 法的正义价值发生在作为客体的法与一定价值主体之间的动态关系过程中,要实现法的正义价值就必须对客体法、主体人以及他们之间的价值关系进行分析。形成正义的法是实现法之正义价值的前提。要形成正义的法就必须立足于现实的社会生活基础之上,世上不存在普遍适用的、绝对的正义;但是,人们相互之间又可以达成一定程度的正义共识。形成正义之法的理想状态是内在生成为主,外在生成为辅,法既要结合一定社会自身的特殊性又要具有一定的开放性与包容性。司法是实现法之正义价值的关键环节,司法过程中的事实认定应尽量避免主观因素的影响;现代法治理论对法的选择与适用的基本原则是正义,基本态度是“严正地服从,自由地批判”;司法独立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司法过程中发挥人们主体性作用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