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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我国是突发事件的多发国家。从“非典”到“四川大地震”,从“瓮安事件”到“盐荒”,从各地频发的矿难,几乎每年发生的突发事件都造成了不可计数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突发事件在不断地考验着我们的政府在预防、救灾、减灾等方面的能力。从多次应对突发事件的情形来看,我国各级政府已逐渐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突发事件,这一定程度上得益于各级政府责任制度的落实。但突发事件终归是我们人类难以预测的的灾难,我们只有在灾难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和落实政府责任制度,方能减少损害并达致“兴邦”之目的。社会契约理论认为人们将自己的权利让渡一部分给国家,由国家组建行使“权力”的政府,以保护人们的权利。突发事件往往使特定社会进入一个国家权力的“特别行使”状态,政府,特别是中央集权体制下的我国政府,如何保证在突发事件的特殊状态下,合法正当地行使“紧急行政权”,并遵循比例原则,不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尤其显得重要。这些年,我国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在制度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决策组织框架基本形成;应急法律法规逐渐出台;信息公开程度有了明显的进步;相关的责任追究制度相继建立。但从世界各国政府应急责任制度来看,我国突发事件责任制度无论是在制度层面,还是在实践领域都亟待完善。结合实际,完善《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加快制定《紧急状态法》,规制政府权力的行使;建立统一、高效的应急机构和决策体系,落实责任;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制度,加大突发事件宣传力度;突发事件中政府的社会救助责任以及责任追究制度,都亟待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