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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构建生态文明体制、建设美丽中国需要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完善环境治理体系。环境犯罪的刑法治理作为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承担起保护环境法益的重任,更加有效地惩治环境犯罪,但刑法在环境犯罪的治理中却面临着困境,集中体现为单位环境犯罪的刑事追责不力、刑罚惩治不足,这不仅不利于打击、遏制单位环境犯罪,而且难以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取得良好的生态治理效果。究其原因,在于现有单位环境犯罪的归责模式不适、直接责任主体界定不当以及刑事制裁方式单一。因此,应当依据环境刑事政策严格追究单位环境犯罪的刑事责任、严厉惩治单位环境犯罪,同时,在追究单位环境犯罪刑事责任的过程中仍然需要坚守罪责自负原则、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和刑法谦抑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单位环境犯罪的刑事追责。全文共50000余字,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单位环境犯罪刑事责任的基本梳理”,对单位环境犯罪的内涵与外延作出界定,系统梳理了单位环境犯罪的立法状况、理论争议和治理现状。其中,单位环境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中的成员为了单位利益,经集体决策或者负责人同意以及其他能够表征单位行为的方式,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污染或者破坏环境,对公私财产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或者足以造成法定危险状态,刑法规定应受处罚的行为。通过对立法状况、理论争议和治理现状的梳理,可知,单位环境犯罪立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分散到集中的过程;单位环境犯罪的立法价值是通过确立单位犯罪,规范单位的行为,促使单位形成遵守法规范的意识与文化,再通过单位的内部管理体制影响单位成员的行为,使单位成员形成遵守法规范的意识;单位环境犯罪的归责理论有监督过失理论与组织性理论之争;单位环境犯罪的治理并未取得期望的成效,并未形成单位环境犯罪治理的长期机制,而是在运动式治理模式下的短期成效。第二部分“单位环境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的现实考察”,探析了单位环境犯罪追责过程中的问题,包括单位环境犯罪追诉困难、其他直接责任主体认定混乱以及单位环境犯罪刑罚惩治力、威慑力不足。其中,单位犯罪追诉困难是指单位犯罪主体难以认定,多认定为自然人犯罪,环境资源犯罪追责重视犯罪惩治的数量、忽视犯罪惩治的准确性,重视惩治自然人犯罪、忽视惩治单位犯罪;其他直接责任主体认定混乱是指在认定为单位环境犯罪的案件中,对于实际上没有积极参加也没有起到较大作用的一般工作人员也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呈现出扩张的倾向;单位环境犯罪惩治力、威慑力不足,是指单位环境犯罪的罚金刑难以起到刑罚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效果,缺乏针对单位环境犯罪特殊性的多元化、体系化的刑罚方式。第三部分“单位环境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的原因探析”,剖析了单位环境犯罪追责过程中存有问题的原因,包括单位环境犯罪归责模式不适、司法中对其他直接责任主体的不当界定以及单位刑事制裁方式单一。其中,单位环境犯罪归责模式不适,是指单位环境犯罪的归责依据源于自然人的犯罪行为,受限于“单位直接主动控制的特征”的判断标准,一方面对单位环境犯罪的认定十分困难,另一方面不当缩小了单位环境犯罪的范围;司法中对其他直接责任主体的不当界定,是司法实践中对其他直接责任主体的认定并不统一且缺乏更加具体的认定标准,以至于将既没有积极参与也没有起到较大作用的一般员工认定为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单位刑事制裁方式单一,是指单位环境犯罪仅有罚金刑一种刑罚方式,单一化的制裁方式难以满足惩治单位环境犯罪的需要。第四部分“追究单位环境犯罪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对完善单位环境犯罪的追责路径应当依据的刑法理论作出阐述,包括环境刑事政策、罪责自负原则、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和刑法谦抑原则。从“严”环境刑事政策的确立,要求在环境犯罪的治理过程中关注、重视并完善单位环境犯罪的追责工作,同时也要做到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相济。罪责自负原则要求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是单位自身实施了犯罪行为,而不是来源单位中工作人员的转嫁,同时,也要求单位中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需要有明确的界限,不能够无限制牵连。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要求在追究单位环境犯罪刑事责任的过程中,必须坚守主观罪过与客观危害行为的统一,综合评价、统筹兼顾,不能落入“无犯意也可以犯罪”的错误认知。刑法谦抑理念不仅包含着限制刑罚的含义,也有着强调刑罚的合理性与妥当性的内涵。发挥单位犯罪制度的效能,打击与遏制环境犯罪,不是意味着单位环境犯罪的刑事制裁越多越重就效果越好,而是要注重对单位环境犯罪刑事制裁的合目的性,即对单位环境犯罪的刑事制裁是否为妥当的和有效的。第五部分“追究单位环境犯罪刑事责任的路径完善”,从单位环境犯罪的归责模式、直接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单位刑罚方式三个方面予以完善。其中,归责模式的完善,是指将单位环境犯罪的归责模式需要从一元转变为二元,实现单位刑事责任根据与自然人刑事责任根据的分离,构建单位独立的刑事责任根据,从而实现国家对单位环境犯罪的“合作式”治理,赋予单位监督管理的义务,单位能够因为管理过错而承担组织性责任;其他直接责任主体认定标准的完善,是指以中立帮助行为理论基础,以“积极参与并起到较大作用”为实质标准,确立“提供智力支持”“提供技术支持”的具体判断标准;单位刑罚方式的完善,是指确立属于单位环境犯罪的“资格刑”“自由刑”与“生命刑”,构建出属于单位环境犯罪的刑罚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