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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案”可谓2011年影响较为重大之案件,人们当时探讨案件的心情无不愤慨,痛斥药家鑫“冷血无情”,如今案件过去已一年有余,再次探讨,抛却盲目情绪,回之冷静后,不禁思考“药家鑫案”是否真如此恶劣,药家鑫是否真非死不可?除案件本身情节外,从中国古代存留养亲制度来看待案件,是否会有不同的结果。存留养亲是我国古代对判处徒、流、死之人,念其父母或祖父母年事已高,无成人子孙,又无期亲可照料生活,对这些犯人进行有条件的暂不执行刑罚,令其奉养尊亲属,待尊亲属终老后再执行原判刑罚或改判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存留养亲在我国施行有一千四百年,其是儒家孝道思想的直接体现,也是由古代农业文化对劳动力需求的土壤孕育而生。清代沈家本修律弃之不用,延续至今,对其根源以及适用社会之探讨大多斥责其对礼法伦常的维护,不适于现今社会。然民族延续,思想延续,若非存留养亲有合理之处,其不会留存一千多年,是否这种制度纯粹糟粕需弃之不用,应联系现今社会深入探讨。本文通过对“药家鑫案”的分析,以“药家鑫案”死刑立即执行的司法判决为研究背景,应用理论和案例相结合的方式,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进而引出所要论述的存留养亲制度,分析存留养亲的历史沿革及意义。以我国特有的独生子女政策以及屡见不鲜的虐老案件为研究基础,论述存留养亲的现实意义。然后依据现有法律设置新的“存留养亲”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