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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中第三人保护制度,为物权法中一项重要的内容。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物权法,对于这个问题立法上存在空白的地方,仅在司法解释或在一些特别法中存在一些相关的制度,如善意取得的规定、登记的效力等等。显然这并不能满足现实生活以及法制建设的需要。在理论界,对这个问题也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学者们对各国各种第三人保护制度进行了分析和比较,并都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但在这些热烈讨论的景象之中,笔者却难以发现深刻的分析和论述。这里的原因主要可能为缺乏对第三人保护制度的系统研究。本文目的便为系统地分析第三人保护问题的所在,并在介绍各国立法的前提下,对各种第三人保护制度进行讨论分析,同时在这个基础上提出自己的一些认识。基于此,本文的结构如下:第一章为问题的界定,即分析物权变动中的第三人保护问题的产生和本文所讨论的范围。提出第三人应当存在独立性和利害性的特征,并且第三人问题存在的前提在于处分人同物权人存在着不一致,而第三人的范围也主要依据这种不一致的情况而定。从实践上看有“一物二卖”、“无权处分”以及“复原性物权变动”三类情况下存在第三人保护问题需要解决。本文第二章将对各国立法进行介绍分析。各国在物权变动模式立法上存在意思主义、债权形式主义以及物权形式主义的差别,在不同的模式下面,第三<WP=4>人保护立法也体现出不同的特点,如在意思主义下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以及不采登记公信原则,而在物权形式主义下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确立在“复原性物权变动”问题的解决上体现出了完全不同的特点。这种立法的认识对我国未来物权立法应当存在借鉴作用。物权变动的模式对第三人保护问题的影响不仅在立法上,而且体现在各项第三人保护制度上,学术界多从制度本身的优劣点出发来考虑立法的设计,本文作者认为各种第三人保护立法背后其实体现了立法者的两条思路,即着眼于物权权属状态的公示公信原则,以及着眼于处分人物权取得的正当性(包括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和意思主义的相应立法)。本文的第三章便对这种不同的思路进行分析,并讨论其所产生的影响。本文最后部分将首先介绍我国目前的第三人保护立法以及理论界对这个问题的争论,认为我国学界目前主要围绕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同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两者进行争论,但从本文的分析可以看出,公信原则相比较而言更具优势。并对一些学者的错误认识即公示公信原则同无因性理论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最后认为我国未来的物权立法应采公示公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