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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是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进入到执行程序后,依法申请法院查封、扣押、冻结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全部或者主要财产,其他已对该债务人取得执行依据或者已起诉的债权人在发现债务人已无法提供足额财产进行清偿时,向法院递交申请以求获得同等权利进入到同一执行程序中进行求偿的制度。参与分配制度作为民事执行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解决法院在处理多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提出清偿要求的情况下,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的所得如何予以分配的问题。多个债权人都要求以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清偿的情况下如何做到公平与效率,是按照他们的先后申请顺序,还是按照比例清偿?据此,产生了优先原则、平等原则、折衷原则三种立法原则。根据现行参与分配制度的概念及适用条件,我国规定所有取得执行依据的公民或其他组织在符合参与分配条件时都可以平等受偿。据此可以看出我国参与分配从制度层面采用了平等原则,但从执行程序体系财产分配层面来看,我国目前的立法原则采用了“混合主义”原则。参与分配制度实际上就是国家行使公力救济的一种财产分配制度,在当今我国市场经济环境中交易主体之间经济关系错综复杂,而交易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尤其显得突出,交易主体一方的法益经常无法通过自力救济得以实现,这就需要国家行使公力救济程序予以保护,以维护和稳定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在中国,参与分配制度的立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粗到细的过程。参与分配制度作为民事执行中的一种程序一直未得到立法者的重视,究其原因还在于其同破产制度在功能上出现重迭,作为各自独立的法律,两种制度都是在法院主持下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对多个债权人进行偿还,但最主要的区别是针对的范围不同,破产制度针对的是企业法人,参与分配制度针对的是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大部分学者认为设计参与分配制度是为了填补破产制度主体上的空白。现今世界上的多数国家实行的是一般破产主义,要想同国际接轨,其所要解决的问题必将由破产法进行调整,现行的参与分配制度自然无法与其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