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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5月12日颁布、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确立了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它是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也是国家对公民权利保护日益完善的标志。但是近十年来实施的效果并不理想。究其原因,除了国家法制环境尚不完善,公民、法人及赔偿义务机关法制意识不高、赔偿经费没有真正落实等原因之外,《国家赔偿法》本身的不完善,也是重要的原因。 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状况证明,国家赔偿责任归责原则单一,导致国家赔偿范围偏窄,使大量的国家侵权行为,公民、法人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在国家赔偿法实施十周年之际,修改国家赔偿法,完善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已成为研究的热门课题,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本文从国家赔偿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历史入手,通过对西方国家赔偿责任归责原则和我国国家赔偿责任归责原则的介绍、分析,指出我国国家赔偿采取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存在的缺陷在于:(一) 造成了立法上的不协调;(二)不能解决滥用自由裁量权下的国家赔偿问题;(三) 不能解决公共设施致害所引起的国家赔偿问题;(四) 不能解决合法行为致害、事实行为致害问题。在此基础上,指出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不应当是一元化体系,而应当根据不同类别的赔偿事项,分别设计不同的能适应各类事项特征的多元化体系:一、违法归责原则。主要适用于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二、过错归责原则。过错归责原则作为违法归责原则的补充,弥补违法归责原则的不足;三、结果归责原则。适用于司法判决;四、过错加风险归责原则,适用于公共设施致人损害领域;五、无过错归责原则。适用于合法行为的补偿。笔者希望能够通过这些研究,为《国家赔偿法》的修改提供一些有益的建议,并为司法实践提供服务。关键词:国家赔偿归责原则违法原则 违法原则缺陷归责原则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