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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时,其行政行为可能会危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当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对公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如果法律规范允许由非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为维护公益,就无关自己权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项向法院起诉,便形成了行政公益诉讼。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进一步健全民主和法制的需要,有利于唤醒人们保护公益的权利意识。完整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除应体现对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相关人的权益救济外,还应当包含对公益的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是现代法律监督体制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把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全面纳入司法监督的范围,对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无疑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为加强对公益的司法保护,许多行政法治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都普遍建立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而我国法律规范迄今未对公益保护的救济程序予以专门规定,对公益的法律保障体系尚不健全。我国虽未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但学界已经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予以关注和研究,我国的司法实践也呼唤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尽早建立。对此,本文认为,为了预防行政权力侵犯公益,全面实现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我国应当建立行政公益诉讼,通过进一步健全行政法律制度,形成对行政机关具有强制力的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 决定行政公益争议进入诉讼程序的主要障碍之一是原告资格。司法实践中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大多以起诉者没有原告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而结案。因此,要推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效运行,必须突破原告资格这一“瓶颈”。当代立法的趋势是放宽起诉资格的要求,越来越多的国家赋予公民基于维护公益的.考虑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这充分反映了现代行政法控制国家权力、保护人民权利、增进公共利益的时代精神。我国应顺应时代的发展需要,拓宽原告主体资格,建立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使公益的保护有可靠的法律保障。 本文认为,加强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特别是对原告资格的研究,其意义不仅止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还将对整个行政法学体系的完善产生重大影响,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是有所裨益。因此,本文在对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基本理论予以研究并考察与借鉴域外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基础上,对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进行了分析,并对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进行了初步的构想。本文主张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应当包含作为公诉人提起行政公诉的检察院;在检察院不作为的情况下,还应当包括普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时,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内,本文还就如何防止因行政公益诉讼而可能产生的滥诉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