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章程中反收购条款的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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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国内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全流通格局已逐步形成。为了防止敌意收购,许多公司都在公司章程中设置了反收购条款。在宝万之争后,我国的上市公司不愿目睹这样的悲剧发生在自己身上,于是都试图通过添加“驱鲨剂”条款来修改公司章程,为公司买一个“保险箱”。然而,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对于“驱鲨剂”条款的合法性学界和实务界一直都存在诸多争议,当面对公司章程中反收购条款的合法性问题时,我们始终无法得到明确的答案。对于证券市场而言,资本的流动才会产生价值,上市公司之间的收购就是源于资产只有流动到有实力的上市公司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甚至在优良的经营管理中还能使其达到资本的溢价。这样来说,我国上市公司收购活动的逐渐活跃是市场发展的必然规律。但是在意识形态上我国法律法规并未跟上市场化的脚步,由于我国关于反收购条款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使得许多公司在毫无边界的范围内在章程中制定反收购条款,随后因条款设定不合法合规而遭到证监会的问询,这样一来目标公司为了防御敌意收购的效果完全没有达到,反而对公司的发展不利,从而阻碍了整个资本市场的发展。因此,我们应该对上市公司反收购条款进行规范化的规制,使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实证分析研究显示,上市公司设置的反收购条款类型多样,因此我们不仅要寻求解决问题共同的原则与要点,也要根据不同的反收购条款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讨论。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章程中常见的反收购条款进行归纳和分类,可将设置的反收购条款归类为为限制股东权利的反收购条款、增设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程序性多数条款以及为扩大董事会反收购权限的反收购条款。本文对我国上市公司章程中常见的反收购条款进行了归纳和分类,将设置的反收购条款归类为为限制股东权利的反收购条款、增设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程序性多数条款以及为扩大董事会反收购权限的反收购条款。通过梳理不同类型的反收购条款,对上市公司章程中反收购条款的法律效力进行了理论分析,得出公司章程的自治性和董事信义义务的理论基础是设立反收购条款的法理依据。《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的区分是明确上市公司章程中反收购条款自治的法律界限的重要参考,上市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的载体,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自治范围内修改公司章程,章程不得与强制性规定相背离,不得利用章程的自治性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等之合法权益,否则章程内容将被视为无效。反收购条款的监管现状也不容乐观,监管模式的单一化以及反收购规制的滞后等问题还需要进行细致的“通盘考虑”。本文一共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对上市公司反收购条款的概念进行界定,笔者所界定研究讨论的上市公司反收购条款为:首先该反收购条款为上市公司为抵御恶意收购所在章程中制定的条款,非上市公司为抵御恶意收购而采取的所有事中、事后的抵抗性措施。其次,该反收购条款为在上市公司章程中已确认的章程条款,而非临时抵御措施。同时梳理出反收购条款的不同类型,并分析出反收购条款设立的法理依据和规范依据,在反收购条款得以设立现状之上的价值基础以及规则基础上更好的对上市公司在章程设置反收购条款的法律效力边界进行分析。第二部分,对我国上市公司章程中反收购条款的现状进行详细的阐述,对目前我国反收购条款不同类型以及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章程中反收购条款设置分布现状的考察。第三部分,以问题为导向,总结出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存在的问题。从反收购条款设置的根本问题法益冲突问题,延伸到表层现象中首端的反收购决策权归属不清,再具体到尾端不同反收购条款认定的具体标准不明以及针对性立法层面的缺失问题。第四部分,针对上一部分中列明的面对章程反收购条款规制中的诸多问题,提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法律规制的建议和规制路径,首先应当从设立反收购条款时应当遵循的基本法律原则进行明晰,其次从上市公司内部确立反收购决策权归属,还需针对新《证券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导向进一步加强对其的保护,最后从监管层面的立法以及健全纠纷解决机制为反收购条款的进一步规范化筑起坚实的堡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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