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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是侵权行为不可或缺的一项构成要件,关乎侵权责任的成立与否,其理论研究对于实务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纵观林林总总的因果关系学说,不但说辞非常晦涩而且内容本身也异常复杂,在让学者们迷惑的同时,也使得实务工作者在司法实践中不知道如何抉择,从而最终影响侵权行为法目的的达成。各国纷繁芜杂的诸多理论学说到底包含了什么内容,存在着怎样的异同,从上述理论学说中找到一条相对简单而又便于实务操作的因果关系认定规则是否可能?这些问题都是本文所试图探讨的。 本文共分四部分。 近代法律制度本就是西方文明的产物,我国的侵权法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律制度,同样没有摆脱向西方学习并继受其理论学说的局面。因此在展开侵权法因果关系问题的讨论之前,先对该问题在其发源地处于一个怎样的情况进行了解和分析是必不可少的。本文的第一、二两部分就是要完成这样的任务。 本文第一部分按照理论发展的线索先后介绍了大陆法系中的责任成立与责任范围因果关系分析架构、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法规目的说、冯·巴尔的理论以及义务射程说等因果关系理论,同时分别对其说进行了简单的评述。值得注意的是,基于逻辑上存在问题,笔者否定了通行于两大法系的责任成立与责任范围因果关系分析架构,并在分析了各种学说的基础上肯定了义务射程说对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批判。 第二部分继续运用比较法的方法介绍了英美法系中的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分析架构、实质要素说、可预见规则以及Malone的因果关系理论,并分别对其进行了简单的评述。结合大陆法系部分的比较法内容,笔者将相当因果关系与可预见规则进行了比较,从而揭示了法律因果关系架构希望通过因果关系构成要件导入价值判断的本质。 做到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要想解决因果关系问题,同样不能缺少对该问题在我国现状的了解,因此第三部分讨论了我国法上的侵权法因果关系问题。该部分分别从立法、学说理论以及司法实践三个角度阐述了我国侵权法上因果关系问题的现状。反映出了立法的发展对因果关系问题产生的影响以及外国的因果关系理论对我国的学术界以及司法实践都产生了巨大示范效应,进一步明确了本篇论文的内容在实务上的意义。 在完成比较法分析以及对我国现状进行介绍之后,本文第四部分首先对各种因果关系理论学说进行了分类梳理。确立了一元因果关系理论与二元因果关系理论两大类型,并在此框架的范围内,展开了对事实一元因果关系理论的进一步论述。通过对法律因果关系各种学说本质(借助因果关系构成要件使得各种价值判断进入侵权行为的归责)的揭示,结合义务射程说的批判,笔者提出了可以在我国采纳事实因果关系一元论取代事实、法律因果关系两分论的观点。认为依靠侵权法的其他构成要件和其他法律制度,仅仅采用事实因果关系理论同样可以达到限制侵权责任的目的,法政策也可以经由更合理的途径进入侵权法的归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