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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截止到2007年,“小产权房”已达到现存全国实有村镇房屋建筑面积的20%以上,相当于2007年房地产销售高峰期时的十年销售量。①“小产权房”是民众约定俗成的一种称谓,是指建设在农村集体土地之上的,以低于正规开发的商品房价格向村民以外的城镇居民进行销售,并且得不到国家房产部门颁发的房产证的商品性住宅。随着“小产权房”交易的大量出现,“小产权房”流转问题已经成为不可回避的事实。近几年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和建设部频频发出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和禁止买卖“小产权房”的通知,把“小产权房”流转推到风口浪尖上。2008年中央发出《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逐渐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在法律规定模糊的情况下,能否放开“小产权房”流转,成为学界讨论的焦点。“小产权房”流转涉及众多复杂问题,并不是通过几条政策就可以简单解决,必须通过法律加以确认。本文以“小产权房”流转为视角,首先对“小产权房”流转的相关问题进行界定,通过价值和利益博弈分析的方法,指出允许“小产权房”流转符合法理价值观,是衡平各利益主体利益的途径,应该顺应经济发展的内部调整规律,允许其流转才会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同时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必须避免大规模拆除和“一刀切”的处理方式,要区分情况进行类型化处理。文章最后提出“小产权房”流转在我国的制度安排,即在衡平利益、节约社会成本、避免大规模拆除的原则下,需要结合不同地区、不同土地、不同建设阶段的“小产权房”,要放开建设用地流转、在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允许宅基地有限度合理流转,以促进不动产流转价值的实现。同时,对完善“小产权房”被动流转方式的政府征收制度和有利于房地产流转的房地产制度提出了完善建议,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从政府征收、土地补偿、集体建设用地申请审批、土地流转等方面修改我国的相关法律,以期构建出“小产权房”流转的合理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