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国际社会对人道主义干涉的讨论在过去几十年中持续发酵,逐渐发展为重要的国际议题。“人道主义干涉”的旧观念和国际社会对波斯尼亚、科索沃、卢旺达大屠杀等人道危机的错误应对引发了国际社会对如何避免类似悲剧重演的讨论。加拿大在21世纪初提出“国家保护责任”(R2P),试图调和国家主权和人道主义保护之间的紧张关系。
自2001年干涉与国家主权委员会(ICISS)成立以来,国际社会对“国家保护责任”的争论集中于如何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联合国框架内的“国家保护责任”的讨论主要通过秘书长报告或有关此主题的国家间对话来进行。此外,联合国秘书长2009年报告勾勒出“国家保护责任”的轮廓,包括“国家保护责任”的三大原则:
1.政府应承担保护人民不受种族灭绝、战争罪、反人类罪和种族清洗及其煽动的责任;
2.国际社会有责任鼓励、帮助国家履行这一责任;
3.国际社会有责任使用适当的外交、人道主义和其他手段来保护人民不受此类侵犯。如果一国显然未能保护其人民,国际社会必须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采取集体行动保护人民。
今天我们提到国际社会,尤其不能忽视中国的作用。中国是世界上的主要经济体之一,在政治层面是国际社会不能忽视的一环。中国积极参与国际社会,尤其体现在其作为联合国成员身份上。尽管中国在1971年第2758号决议上才获得联合国的承认,但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之一,有否决权否决任何联合国框架下的决议。
鉴于中国在联合国机制内的重要的地位,以及“国家保护责任”日益成为国际社会讨论的重点,本文试图从中国立场理解“国家保护责任”。此外,也可根据中国政府对人道主义的定位和原则衡量“国家保护责任”之类的规范可以何种方式增强在国际秩序中的地位。
国际机制尤其是国际规范的相关理论可以有效地解释“国家保护责任”在中国的地位。费尼莫和斯金克详尽地阐述了“生命周期”理论规范的三个主要阶段,即规范兴起、规范普及和规范内化。贝茨和奥查德则对该理论提出质疑,国际层面制度化的规范如何转换成国家的实践?他们将转换过程定义为:将概念性的国际规范转化为国家和国际组织常规应用的正式法律和政策机制的平行发展过程。
本文通过对因素分析以及其他规范机制的分析,试图理解中国如何认识“国家保护责任”。中国在“国家保护责任”的立场不断发生变化:中国在安理会对利比亚问题投弃权票让国际社会感到惊讶;2011年叙利亚危机爆发后,中国的反应较之以前有很大区别。因此,对中国当前“国家保护责任”认识的研究是非常有意义的。此外,过去几十年来,北京在许多国际组织和国际舞台上越来越重要,这意味着中国在此问题的立场也更为重要。
本文的假设是中国在国际舞台的崛起,使其不得不考虑各种决定对其在国际社会政治角色声誉的影响。在理论框架中,我们关注国际制度和规范的发展。尽管费尼莫和斯金克的规范动态理论非常有用,本文还是借助贝茨和奥查德的实现进程理论作为理论框架进行分析。因此,本文的分析集中于评估中国对“国家保护责任”规范认识的实现进程。
首先,我们展开对“国家保护责任”概念的基础性研究,特别是它的三大原则。自其2001年问世以来,尽管在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第138段到140段之间有明确定义,但对“国家保护责任”始终有着频繁的争论。争论主要集中在其“实现”过程,特别是它的第三大原则——国际责任实现的响应(尽管“国家保护责任”根植于现有的国际法原则,同时也被认为是一个道德或政治承诺)。
本文用一章研究与中国认识“国家保护责任”相关的原因。中国曾经提出一系列其认为有重大意义的原则,比如不干涉其他国家内部事务和主权,这些原则根植于中国的历史和文化。然而,几十年来中国不断改变着其对国际事务的参与。20世纪中叶,中国拒绝加入任何国际组织。然而,1971年重返联合国以及70年代后期由邓小平主导的改革开放后,中国的立场逐渐发生了转变。随着这个过程的进展,中国现在承认世界越来越相互依存,试图提出观点向世界展示,中国是负责任大国,并做好了承担国际责任的准备。
为了了解中国如何看待“国家保护责任”,本文分步骤进行探究。第一阶段,从中国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到叙利亚危机的投票决议来考察中国对于干涉以及“国家保护责任”的立场。虽然中国起初反对维和行动,但现在很支持这些任务,为贯彻“国家保护责任”,中国投入资金并向联合国提供部队。中国在联合国安理会授权在利比亚设立禁飞区的1973决议上投了弃权票(2011),从2001年到2011年中国对“国家保护责任”的话语也在改变。
在国际层面,中国官方文件中“国家保护责任”的阐述不足以解释中国在这一问题的认知。因此,根据贝茨和奥查德提出的制度、观念和物质等分析因素,本文研究中国如何实现其“国家保护责任”。制度因素分析探讨了中国政治体制的复杂性对“国家保护责任”实现的影响。一定数量的领导人有决策权,这些领导人认为不干涉内政原则和主权原则之间存在着联系。基于这种联系,中国很强调这些原则,因此“国家保护责任”的第三原则最难实现。
从观念因素分析了中国文化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对中国“国家保护责任”立场的重大影响。以及国家文化背景及其法律体系之间的联系。事实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包括其主权原则,至今仍然引领着中国的外交政策。基于此观念,中国宪法中提出的“不干涉他国内政”也标志着这一原则在中国的重要性。因此,由于其儒家文化的意识形态及其法律体系,中国显然偏爱“国家保护责任”中的第一及第二原则(这些也已被国际法承认),而不愿看到第三个原则的实施,尤其是在干涉内政方面。
物质因素的分析主要在于国家利益和国家能力。尽管“国家保护责任”是一个国际概念,但基于国家实力在内的国内维度也可以用于衡量其在中国的实现情况。尽管中国在主权原则上有弱化迹象,且参与了部分国际条约,仍然将主权原则而非人道主义原则作为优先考虑。此外,中国还没有建立任何国内的防止残暴罪行的框架。然而,北京仍然以它自己的方式,例如为一些国家提供经济援助来解决这类问题。同样地,中国仍然表现出在“国家保护责任”问题上对第一和第二原则的倾向。
在实证分析中,本文研究了中国在“国家保护责任”中行动的方式。中国试图让其取消ICISS中有争议的部分。此外,中国试图改变“国家保护责任”原则的含义,坚持认为其没有任何扩展解释。中国始终强调和平手段的重要性和每个国家对保护其人民负有主要责任,并在阮宗泽的主持下展开了对“国家保护责任”第三大原则的讨论。中国因此致力于对“国家保护责任”的持续讨论,这体现在“国家保护责任”亚太中心和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就此主题的年度对话。然而,澳中对话直到现在仍然集中在第一原则和第二原则的讨论。此外,尽管在叙利亚和利比亚问题投否决票后,国际社会认为中国在“国家保护责任”方面发展迟缓,北京最近投票赞成安理会关于加强“国家保护责任”的决议。当然这些决议只针对没有争议的原则。
鉴于上述因素,中国对于第一和第二原则表现出明显的支持倾向,而对于第三原则却态度犹疑,说明本文的假设不完全正确。尽管,中国没有全盘否定“国家保护责任”,比如积极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体现其通过支持“国家保护责任”增强负责任大国形象的一面,部分验证了本文的假设。然而,对不符合中国外交政策与观念的第三原则则态度模糊。
自2001年干涉与国家主权委员会(ICISS)成立以来,国际社会对“国家保护责任”的争论集中于如何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联合国框架内的“国家保护责任”的讨论主要通过秘书长报告或有关此主题的国家间对话来进行。此外,联合国秘书长2009年报告勾勒出“国家保护责任”的轮廓,包括“国家保护责任”的三大原则:
1.政府应承担保护人民不受种族灭绝、战争罪、反人类罪和种族清洗及其煽动的责任;
2.国际社会有责任鼓励、帮助国家履行这一责任;
3.国际社会有责任使用适当的外交、人道主义和其他手段来保护人民不受此类侵犯。如果一国显然未能保护其人民,国际社会必须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采取集体行动保护人民。
今天我们提到国际社会,尤其不能忽视中国的作用。中国是世界上的主要经济体之一,在政治层面是国际社会不能忽视的一环。中国积极参与国际社会,尤其体现在其作为联合国成员身份上。尽管中国在1971年第2758号决议上才获得联合国的承认,但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之一,有否决权否决任何联合国框架下的决议。
鉴于中国在联合国机制内的重要的地位,以及“国家保护责任”日益成为国际社会讨论的重点,本文试图从中国立场理解“国家保护责任”。此外,也可根据中国政府对人道主义的定位和原则衡量“国家保护责任”之类的规范可以何种方式增强在国际秩序中的地位。
国际机制尤其是国际规范的相关理论可以有效地解释“国家保护责任”在中国的地位。费尼莫和斯金克详尽地阐述了“生命周期”理论规范的三个主要阶段,即规范兴起、规范普及和规范内化。贝茨和奥查德则对该理论提出质疑,国际层面制度化的规范如何转换成国家的实践?他们将转换过程定义为:将概念性的国际规范转化为国家和国际组织常规应用的正式法律和政策机制的平行发展过程。
本文通过对因素分析以及其他规范机制的分析,试图理解中国如何认识“国家保护责任”。中国在“国家保护责任”的立场不断发生变化:中国在安理会对利比亚问题投弃权票让国际社会感到惊讶;2011年叙利亚危机爆发后,中国的反应较之以前有很大区别。因此,对中国当前“国家保护责任”认识的研究是非常有意义的。此外,过去几十年来,北京在许多国际组织和国际舞台上越来越重要,这意味着中国在此问题的立场也更为重要。
本文的假设是中国在国际舞台的崛起,使其不得不考虑各种决定对其在国际社会政治角色声誉的影响。在理论框架中,我们关注国际制度和规范的发展。尽管费尼莫和斯金克的规范动态理论非常有用,本文还是借助贝茨和奥查德的实现进程理论作为理论框架进行分析。因此,本文的分析集中于评估中国对“国家保护责任”规范认识的实现进程。
首先,我们展开对“国家保护责任”概念的基础性研究,特别是它的三大原则。自其2001年问世以来,尽管在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第138段到140段之间有明确定义,但对“国家保护责任”始终有着频繁的争论。争论主要集中在其“实现”过程,特别是它的第三大原则——国际责任实现的响应(尽管“国家保护责任”根植于现有的国际法原则,同时也被认为是一个道德或政治承诺)。
本文用一章研究与中国认识“国家保护责任”相关的原因。中国曾经提出一系列其认为有重大意义的原则,比如不干涉其他国家内部事务和主权,这些原则根植于中国的历史和文化。然而,几十年来中国不断改变着其对国际事务的参与。20世纪中叶,中国拒绝加入任何国际组织。然而,1971年重返联合国以及70年代后期由邓小平主导的改革开放后,中国的立场逐渐发生了转变。随着这个过程的进展,中国现在承认世界越来越相互依存,试图提出观点向世界展示,中国是负责任大国,并做好了承担国际责任的准备。
为了了解中国如何看待“国家保护责任”,本文分步骤进行探究。第一阶段,从中国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到叙利亚危机的投票决议来考察中国对于干涉以及“国家保护责任”的立场。虽然中国起初反对维和行动,但现在很支持这些任务,为贯彻“国家保护责任”,中国投入资金并向联合国提供部队。中国在联合国安理会授权在利比亚设立禁飞区的1973决议上投了弃权票(2011),从2001年到2011年中国对“国家保护责任”的话语也在改变。
在国际层面,中国官方文件中“国家保护责任”的阐述不足以解释中国在这一问题的认知。因此,根据贝茨和奥查德提出的制度、观念和物质等分析因素,本文研究中国如何实现其“国家保护责任”。制度因素分析探讨了中国政治体制的复杂性对“国家保护责任”实现的影响。一定数量的领导人有决策权,这些领导人认为不干涉内政原则和主权原则之间存在着联系。基于这种联系,中国很强调这些原则,因此“国家保护责任”的第三原则最难实现。
从观念因素分析了中国文化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对中国“国家保护责任”立场的重大影响。以及国家文化背景及其法律体系之间的联系。事实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包括其主权原则,至今仍然引领着中国的外交政策。基于此观念,中国宪法中提出的“不干涉他国内政”也标志着这一原则在中国的重要性。因此,由于其儒家文化的意识形态及其法律体系,中国显然偏爱“国家保护责任”中的第一及第二原则(这些也已被国际法承认),而不愿看到第三个原则的实施,尤其是在干涉内政方面。
物质因素的分析主要在于国家利益和国家能力。尽管“国家保护责任”是一个国际概念,但基于国家实力在内的国内维度也可以用于衡量其在中国的实现情况。尽管中国在主权原则上有弱化迹象,且参与了部分国际条约,仍然将主权原则而非人道主义原则作为优先考虑。此外,中国还没有建立任何国内的防止残暴罪行的框架。然而,北京仍然以它自己的方式,例如为一些国家提供经济援助来解决这类问题。同样地,中国仍然表现出在“国家保护责任”问题上对第一和第二原则的倾向。
在实证分析中,本文研究了中国在“国家保护责任”中行动的方式。中国试图让其取消ICISS中有争议的部分。此外,中国试图改变“国家保护责任”原则的含义,坚持认为其没有任何扩展解释。中国始终强调和平手段的重要性和每个国家对保护其人民负有主要责任,并在阮宗泽的主持下展开了对“国家保护责任”第三大原则的讨论。中国因此致力于对“国家保护责任”的持续讨论,这体现在“国家保护责任”亚太中心和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就此主题的年度对话。然而,澳中对话直到现在仍然集中在第一原则和第二原则的讨论。此外,尽管在叙利亚和利比亚问题投否决票后,国际社会认为中国在“国家保护责任”方面发展迟缓,北京最近投票赞成安理会关于加强“国家保护责任”的决议。当然这些决议只针对没有争议的原则。
鉴于上述因素,中国对于第一和第二原则表现出明显的支持倾向,而对于第三原则却态度犹疑,说明本文的假设不完全正确。尽管,中国没有全盘否定“国家保护责任”,比如积极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体现其通过支持“国家保护责任”增强负责任大国形象的一面,部分验证了本文的假设。然而,对不符合中国外交政策与观念的第三原则则态度模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