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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中,反复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也成为了司法工作的最高目标和根本目标。为了实现该目标,着力锻造素质过硬的法官队伍成为了其中的关键;如何锻造素质过硬的法官队伍,也成为了近年来司法改革的重要课题。显然,上述目标的实现需要法官来完成,而法官公正的实现需要法官内在的准则来指引,也就是法官的司法良知。本文研究了法官的司法良知,试图找出法官司法良知实现的对策。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法官司法良知的基本理论。首先,良知概念在我国和西方的文化中具有不同的含义,我国强调“德性之知”与“见闻之知”之间的平衡,西方强调“自知”与“共知”之间的较量;其次,司法良知的概念最终落实在“司法”和“良知”范围内;再次,对司法良知与良心、法律职业道德的含义作了区分;最后,表明司法良知对司法公正、司法廉洁、司法公信建设,都具有独特的价值。第二部分探讨了法官司法良知的评价维度和影响因素。首先,从合法性、公正性、合理性、廉洁性和勤勉性这五个维度来评价法官的司法良知。其次,从主体、制度、体制和文化四个方面来探讨对法官司法良知的影响。第三部分对我国目前法官司法良知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并分析了原因。首先,从裁判结果的角度,存在发改率偏高、冤假错案频发和法律适用不当等问题;其次,从裁判过程的角度,存在中立性缺失、被动性缺失、公开性缺失等问题;另外,还存在法官腐败现象频发的问题。最后,从内外因两个方面对产生原因进行概括分析。其中内因包括:司法主体的法律信仰缺失、司法能力不足;法律制度的某些空白和不当;司法体制中的司法独立性欠缺和某些司法观念的落后。外因主要分析了社会公众对法官司法良知的影响。第四部分对我国法官司法良知的实现提出了对策思路。首先,应当重视法官司法良知问题;其次,应当从主体上强化法官的思想理念教育、加强法官的法律信仰、加强司法作风建设;再次,从制度上及时弥补现行法官法的漏洞、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力度、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另外,从体制上加强法院内部的司法独立建设,区分院庭长的审判权和行政管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