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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不仅带来生活、生产的便利,还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利用网络实施造谣、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就是其中之一。这类行为损害当事人的权益、危害社会秩序,与传统诽谤行为相比又有自身的特点。本文围绕秦某某案件的三个争议焦点展开研究,研究的具体内容和研究结论如下:首先网络空间属于公共空间。网络空间具有公共性和功能性,在互联网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同样会造成受害人权益受损,严重扰乱网络空间正常秩序。其次,本文认为不能将网络造谣行为全部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将网络造谣行为全部归为该罪名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最后,通过对“情节严重”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认定标准分析指出:将信息转发、点击、浏览数量作为“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是最合理、最公正的方式;本文还通过对比造谣不同身份公职人员造成的影响不同,提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