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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采性是英美证据法的核心概念,可采性研究从程序上解决证据资格问题,是一种证明能力。可采性问题的突破不光是对证据意见的突破,还是对司法改革的完善,从本质上还原案件真相。随着时代的进步、公民素质显著提高,司法鉴定意见已经能有效解决法院面临的棘手问题,面对司法鉴定意见在司法活动中的频繁出现,关键在于法官所扮演的“守门人”角色,也就是法官对司法鉴定意见的可采性审查。互联网技术已经普及到审判活动中,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专业人才的专业技能都深入到司法活动的各个角落。现今习主席领导下的法治社会,公正司法依然是第一要义,如何保证程序正当、内容正当,这个问题在不断的被完善与论证。司法鉴定意见的可采性问题是重中之重,其不光影响到证据本身的价值,同样会影响到整个诉讼过程的进展,进而影响审判人员的判断。司法鉴定意见就像湖中的鱼群,可采性问题就像一张天网,将鱼群类以群分,将可靠真实的鉴定意见纳入法庭证据,将不合法证据拒之门外,从而有效提高司法效率,提高司法公正,保证案件公正有序进行,符合我国法治精神。本文围绕司法鉴定意见可采性进行分论阐述,强调可采性研究存在的价值意义及标准,从曾庆鸿案件中遇到的相关问题,隐射出的现状及启示进行研究。比较与探索证据法在世界各国的发展进程,充分借鉴国外两大法系的制度经验,结合我国基本国情进行合理改造研究,取长补短,构建适合我国法治发展的证据体系。本文分别从司法鉴定意见可采性的影响因素概述及价值意义、影响因素的现状分析、两大法系可采性分析与启示、可采性制度目前现状和解决方案建议四大部分展开论述,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