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法律问题研究——以93份裁判文书为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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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的快速发展影响着各个行业,其中房地产行业则当然地体现为房价的攀升,相关部门为了避免房价的不正常提高,各个地区都相继发布了控制购房数量、紧缩信贷政策、提供各类型的保障性住房等政策,这类政策确实对炒房等哄抬房价的行为有一定控制效果。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借名买房”现象渐渐出现在大众眼中,而房屋的价格以及对家庭的重要性决定了一旦因房屋产生纠纷,对事件双方的冲突性都是极大的。司法实践中,针对借名买房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尚未有统一的认定,尤其体现在借名买房合同的法律性质的认定、借名买房合同效力的审查和借名购买的房屋的所有权归属这三个问题。为了保护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司法公信力、为了加强已生效案例的指导作用、为了提高矛盾纠纷解决的效率,本文利用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的方法对借名买房案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希望能为司法机关解决该类纠纷贡献绵薄之力。本文除引言外,由四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借名买房案件的实证分析,包括样本选择、样本分析和借名买房案件司法裁判的争议焦点分析。其中样本分析包括了样本案件中借名买房目的分析、借名买房合同效力分析和借名购买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分析。通过对样本的分析发现在司法裁判中存在以下问题:借名买房合同是否损害公共利益的认定不统一、借名购买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与裁判路径不统一。第二部分是就借名买房合同的一般问题进行论述,包括借名买房合同的定义和借名买房合同的性质认定。本文认为借名买房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有名合同中的委托合同,而是认定为无名合同更适宜,并且应当严格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建立了借名买房合同,即合同当事人有借名买房的共同意思表示、借名购买的房屋由借名人出资、借名购买的房屋由借名人实际占有并享有收益,但不宜以有书面借名买房合同为认定借名买房关系的存在为必要要件。第三部分讨论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主要立足于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3条和已经失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进行合同效力判断,即根据不同类型的民事法律行为分类讨论,逐一论述借名买房案件中借名的真实意思可排除欺诈胁迫手段、恶意串通可能导致借名买房合同无效、借名买房一般不存在虚伪表示行为、限购政策不同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借名购买保障性住房或借用他人的贷款优惠政策不必然导致公序良俗的损害等。本文认为意思自治系民法的核心原则,加之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尊重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系关键性因素,即借名买房合同应当以有效为原则,无效为例外。第四部分通过分别论述借名买房合同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不同学说、对实务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确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质疑和确定“借名买房房屋所有权归属”规则之我见,对借名买房合同购买的房屋的所有权归属这一关键问题进行探讨。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原因行为系双方的借名买房共同意思表示,但若发生了借名买房合意与所有权登记的权利状态不相符合的情况时,不能简单地依据借名买房合意认定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借名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应当以物权公示原则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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