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方式下侵财犯罪的定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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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水平不断提升,支付宝等新型支付产品已经改变了传统支付习惯,在给生活带来更多便利条件基础上,也导致很多不法分子开始利用新型支付服务平台开展犯罪活动。从根本角度分析,由于该类犯罪案件呈现出隐蔽性的特征,以及其性质在法律上的定位的缺位,传统的犯罪理论在该类型犯罪案件定性阶段内,应用局限性较强,而且在实践以及理论研究阶段内,的确出现了众多矛盾。综上所述,在该论题研究阶段内,将刑法理论以及司法案例作为研究对象,最终目的即是从系统发展角度,对该类型案件展开全面调查。除了引言和结语外,正文部分主要包括四个组成单位。第一部分,该部分研究过程中,阐述了第三方支付为由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的电子支付平台,以及彼此之间存在的相互作用关系,如第三方机构与用户之间形成的代理关系、第三方机构与银行之间形成的服务关系等。第二部分,针对通过非法方式转移他人支付宝账户资金的行为进行深入探究,最终将不同刑法评价的核心对象进行全面汇总,一是第三方支付账户或“蚂蚁花呗”能否被当作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二是第三方支付平台信息资料属于信用卡信息资料管理范畴;三是第三方支付平台争论角度的一个问题即是机器是否存在被骗的事实;四是行为人侵害的对象的性质该如何定性;五是支付宝平台等第三方支付设备是否具有相应的财产处分权限。第三部分,通过相关文献的指引,对上述的核心争议点的不同刑法评价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论证,笔者认为第三方支付账户及其账户信息资料的法律定位不能将其看作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以及信用卡信息资料;在坚持机器不能被骗的基础上,行为人欺骗了机器背后的掌控者,第三方支付公司;被害人在支付宝等平台账户储蓄的余额,所有权并不是支付宝,而是用户,对应在支付宝账户绑定的信用卡等账户资金以及“蚂蚁花呗”等信贷资金则是属于财产性利益;第三方支付平台根据与用户之间签订的服务协议成为平台账户内钱款的保管人和代理人,当符合输入的密码正确这一形式要件,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便随之获得相应的处分权限。第四部分,以理论研究为核心,对侵财犯罪行为类型进行有效划分,以支付宝账户为例,具体对采用非法方式转移其他人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内资金的犯罪行为是否可以根据诈骗罪罪名做出判决等问题展开全面讨论,并表示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将他人账户内绑定银行卡的资金转出可以通过信用卡诈骗罪对其进行判罚,以及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对他人账户信贷资金进行转移的行为应当以合同诈骗罪的罪名进行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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